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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7)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财经

  1953年

  1月14日  经政务院批准,外交部、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各国外交官及领事官豁免税费暂行办法》。 

  2月2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实施《海关对苏联及新民主主义国家合同进出口货物监管征税办法》。 

  3月19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紧急通知,决定税务机关的检查单位改称监察单位,并对《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工作规则》做了修正。 

  3月2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税务监察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问题的通知》。 

  3月  财政部召开第四次全国农业税法会议。会议主要讨论研究了税率、查田定产、农业税减免、思想作风与工作方法等问题。会后,财政部将此次会议研究的几个主要问题和意见,向中共中央写了报告。 

  5月23日  政务院公布《关于受灾地区减免税收办法》。该办法规定:一、灾民以救济粮、救济金所经营生产自救的营利事业,经证明者,可在灾区以内免纳营业税、所得税;二、灾民贩运灾区产品至非灾区销售,持有临时灾民运销证者,减半征收临时商业税。三、灾民组织的车、船、畜力运输,持有灾民免税证明者,免纳运输业临时商业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四、灾区农民以自产油料粮,委托油坊代榨或以粮换油者,其自用部分,经证明,可免纳货物税。五、灾民在灾区内买卖牲畜,免纳交易税。六、粮食公司和合作社的基层组织接受政府指定任务,低价供应给灾区种子者,免纳营业税。 

  6月5日  政务院召开第一百八十一次政务会议,听取财政部代部长戎子和关于农业税工作的汇报,并通过了政务院《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 

  6月至8月  中共中央召开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会议着重讨论了贯彻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问题,提出了中国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到会讲话,他在讲话中对修正税制工作中的问题提出了批评。  8月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会上作了题为《对财经工作的几点意见》的讲话。  8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作了会议总结,提出了过渡时期的税收任务和税收政策。关于税收任务:“一方面要能更多地积累资金,有利于国家重点建设;另一方须要调节各阶级收入,有利于巩固工农联盟,并使税制成为保护和发展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经济,有步骤、有条件、有区别地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工具。”关于税收政策:“对公私企业应区别对待,繁简不同。对公私合营企业应视国家控制的程度逐渐按国营企业待遇。对工商业,应使工轻于商,生产资料轻于消费资料,日用品轻于奢侈品,有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轻于无益于或少益于国计民生的私营工商业。” 

  7月2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已批准不纳营业税的私营批发商自8月1日起一律照纳营业税的通告》。 

  8月28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1953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其中规定:一、征收农业税的方针政策,必须按照“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生产发 

  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公粮的指标数字。今后3年内,农业税应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不再增加,并按1952年的农业税税率执行。二、征收公粮必须按照各地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未完成或未进行查田定产地区,一般应停止进行查田定产工作,根据各地土改时群众评议的和历年征粮工作中初步调查的田亩数量,并通过群众民主评议,加以调整和规定。三、做好依法减免工作。 

  9月14日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二十五次会议,政务院副总理陈云在会上作了题为《克服财经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报告。他在报告中肯定了1953年上半年税收工作的成绩,认为提出修正税制是有理由的。同时,批评了修正税制的错误,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公私一律”的提法,一个是变更了纳税环节。国营商业与私营商业是不同性质的两类企业。国营商业的全部利润要上缴,还要担负着维持生产、稳定市场的责任。私营商业只向国家缴所得税。把批发环节的营业税移到工厂缴纳,批发商免了税,使私营商业的销售价格可以低于国营商业,从而打击了国营商业和内地工业。 

  10月3日  中共中央转发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的报告》。该报告提出,由于牲畜交易税中的猪、羊交易税各地执行不一致,屠宰商和农民自养自宰的税负不平衡,造成了一些矛盾。为了鼓励农民多养猪多积肥,根据全国财经会议精神,拟定以下办法:一、猪、羊的交易税全国一律停征。二、屠宰商的屠宰税,包括营业税在内仍按13%的税率征税,另按固定税率征收2%的所得税,为简化手续,所得税可与屠宰税合并征收。三、城镇农民自养自宰猪羊出售,也按13%税率征收屠宰税。四、少数民族免税优待仍旧执行。 

  10月26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实行《海关审理税则分类估价申诉案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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