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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6)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财经

  1952年

  1月26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首先在大中城市开展“五反”斗争的指示》,要求各地党委在全国一切城市,首先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依靠工人阶级,团结守法的资产阶级及其他市民、向着违法的资产阶级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坚决的彻底的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经济情报的斗争,以配合党政军民内部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 

  2月29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1952年度国营企业提缴利润办法》,规定了国营企业提缴利润后不再缴纳工商业所得税及其附加。 

  3月12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1952年棉粮比价及棉田的公粮负担的指示》,明确1952年的棉粮比价并规定棉田的公粮负担比例:棉田的公粮负担占棉田应产量的平均比例为11%,具体办法由各区自定。同年5月30日,财政部发出通知,明确上述11%的棉田税率为正税税率;如加上附加,则为13.2%。 

  5月12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第三次全国农业税法会议的报告》。该报告充分肯定了1951年农业税的征收工作,并对1952年的农业税工作提出6项具体意见:一、新解放区仍采用累进税制。二、过去税率老解放区重于新解放区,今后应逐渐拉平,但也要因地制宜。三、为控制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适当平衡负担,经济作物负担.过轻,应适当增加。四、关于减免问题,应当放宽政策,依法办事。五、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六、加强征收工作的组织性,健全册籍、会计、解报、入仓、清理尾欠等制度。 

  6月13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结束“五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其中规定了违法工商户处理的政策:关于退财一般只令其退财补税,少数才予以罚款。除极少数严重者须处以较多的罚金外,一般应尽可能少罚;表现较好的还可以降级处理,免予罚金。对少数情节十分严重须处以较多罚金或没收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外,也应使其在罚款后还能继续维持生产和经营。 

  6月16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1952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源》,规定农业税收工作的方针是:  “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根据这个方针,决定从1952年夏征开始,农业税只由中央统一征收一道农业税,地方附加一律取消,并由中央统一供给乡村财政的需要。 

  6月26日  财政部发布《农业税征收业务暂行通则》,其中心内容是实现以下5项要求:一、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编造册串,直接对纳税户填发纳税通知书,并对依法减免的纳税户发填“减免证”。二、合理动员,组织群众运粮入库。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一般应防止送粮人畜发生伤亡事故。三、征收粮食及经济作物等,均须于事前订定品种计划,切实检查质量,保证符合规格。四、依法应征税额,须按期如数征足,但不得额外加派,如有尾欠,应在规定期限内加以清理,不得累年拖欠。五、征起的税款,须依法定程序及时全数解报。 

  8月14日  政务院公布《受灾农户农业税减免办法》。该办法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把受灾农户依其受灾程度的轻重,分为五等,并规定欠收不到二成者不减,欠收四成以上不到六成者多减;欠收六成以上者全免。对连续受灾两年以上的地区,给予更大的照顾。为鼓励受灾农民的抗灾积极性,该办法还规定:“同等土地、同类作物、遭受同样和同等程度的灾害,应按同一欠收成数计算;其因积极抗灾而减轻受灾程度者不降低其减免成数,如因怠尽于抗灾而使灾情加重者,不提高其减征成数。” 

  9月16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共15条。同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将该办法公布实施。该办法规定,在中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都应按规定缴纳船舶吨税。船舶吨税按照船舶注册的净吨位征收定额税。船舶吨税税额标准设普通税额标准和优惠税额标准两种,应征吨税船舶的国籍或使用权如属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按优惠税额标准计征。凡下列各种外籍船舶可以免征吨税:一、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大使馆、公使馆、领事馆使用的船舶;二、有当地港务机关证明属于避难、修理、停驶或拆毁的船舶;三、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泊定更船,浮桥更船及浮船;四、中央或地方人民政府征用或租用的船舶。 

  11月2日至12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四届全国税务会议音会议是根据第二次全国财经会议及财政部召开的各大区财政部部长会议上做出的改革税制的决议召开的。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报告。会议肯定了两年来税务工作的成绩,着重讨论了改革税制问题。其主要内容是:一、试行商品流通税。研究了品目选定和征收原则、税率、征税环节、纳税期限等问题。二、简化货物税。取消8类,原来的359个品目,除简并和改征商品流通税的以外,还余41个项,158个目。重新规定税率,凡征收货物税的货物,其原来缴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货物税征收。三、简化工商业税。取消合作社免纳所得税规定;调整营业税税率;临时商业税起征点改为20万元;定期定额征收的工商业税一律改用分级混合税率。原在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城市房地产税所征收的地方附加,一律并入正税内征收。会议提出1953年税务工作的方针是:推行新的税制,充实基层组织,加强政策教育,提高工作质量,大力掌握税源,保证完成任务。 

  11月12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其中指出,1952年农业税收,既应满足国家需要,又须使农民负担适当和公平合理。因此,必须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的基本方针。各地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依照规定税率;协商分配任务,不允许有任何附加及摊派。 

  12月20日  财政部副部长王绍鏊在全国农业税查田定产工作汇报会议上作总结报告。他指出:1952年全国2/3的地区展开了查田定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表现在:一、进一步提高了田亩数字的真实性。二、进一步提高了常年应产量的真实性。三、由于进一步提高了田亩产量的真实性,保证了税收,支援了抗美援朝和经济建设,使得农民负担更公平合理,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爱国热情。四、在查田定产工作中,不仅推广了已有的经验,而且创造了许多新经验,提高了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报告在谈到查田定产的工作方法时指出,要大力推行各地区之间的联评工作和内部平衡的检查工作,加强统计工作。 

  12月26日  政务院召开第一百六十四次政务会议,听取和批准了财政部副部长吴波所作的《关于税制若干修正问题的报告》。同时,批准了《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12月31日  经政务院批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决定自1953年1月1日起实行。这次修正税制的主要内容是:一、试行商品流通税;二、修订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屠宰税、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三、取消棉纱统销税,并入商品流通税;四、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部分,征收税率不变;筵席、冷食、旅店、舞厅部分,均并入营业税,分别规定税率。 

  同日  经政务院批准,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办法所列商品,不论本国产制或外国输入,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缴纳商品流通税。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行销全国,不再缴纳其他各税,也不得征收附加。但出入国境时的关税、国营企业以外的企业所得税,仍应纳税;已税商品加工成另一商品,应另行纳税;应税商品的废料、下脚及副产品,应照其他各税的规定征税。商品流通税的减税、免税,须经财政部批准,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行减税或免税。商品流通税实行从价或从量计征。其中从价计征的商品的税率为5%至66%不等。税目、税率的增减、调整,由财政部报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公布施行。商品流通税的纳税人及纳税环节是:一、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出售者,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的批发机构、收购机构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人,于商品第一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二、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出售或自行加工使用者,以工矿企业为纳税人,于出厂或移送加工、使用时纳税。三、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以采购人为纳税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四、由国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人,于报运进口时纳税,由海关代征商品流通税。 

  同日  财政部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 

  同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努力推行修正了的税制》的社论。社论指出,国家经济恢复时期的税制是在对旧税制加以若干改革的基础上形成的,它采取的是“多种税、多次征”的办法。修正税制的必要性,在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税源发生了新的变化。修正了的税制具有新的特点:保证税收,简化手续;并继续保持了公私一律平等纳税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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