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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10)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财经

  1956年

  1月19日  为了鼓励农牧民养畜积肥,发展农业生产,并保证对城市的肉食供应,财政部修订屠宰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免税的规定:对农牧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牲畜(以下简称“三自”)的免税,改为限量免税。同时,取消对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业“三自”免税的规定。 

  1月20日至2月8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厅(局)长、税务局长会议。会议着重研究了1956年地方预算、健全地方:预算管理制度和有关工商业税、农业税的改革问题。会上,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作了关于工商税收计划和税制规划问题的说明,提出税制改革的步骤是:先由中央国营企业、地方国营企业和定息后具备条件公私合营工业的各种产品实行周转税。对合作社企业主要是调整纳税规定。对仍按“四马分肥”原则分红的公私合营企业和残存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适用的税法作必要的修正补充规定。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关于税务方面若干问题的综合发言。他指出:税务工作必须适应就的形势,大踏步前进,迎接新的任务。一方面,必须集中全力,按照社会主义税收体制的原则,对我国现行税制进行改革,并相应地改革征收管理制度,做好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另一方面,必须在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的基础上,大力组织收入,保证完成并超额完成当年税收计划。 

  5月3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文化娱乐税条例》,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该条例共9条,其中规定,凡在中国境内经营文化娱乐的企业、文化娱乐的组织和举办文化娱乐演出的单位,均应缴纳文化娱乐税。税目分为电影、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根据城市人口设置若干适用税率,从2%至25%不等。下列情况可免缴文化娱乐税:一、为慰劳中国人民解放军、烈士家属和军人家属或者为筹募教育、救济基金所举办的义务演出;二、专场放映新闻纪录、科学影片;三、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四、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另外,小型文化娱乐的企业、小型文化娱乐的组织或其他演出,经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市、县人民委员会批准,可以减税或者免税。该条例对个别地区提高或降低税率等问题也作了规定。 

  5月4日  财政部发布《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对文化娱乐税条例的规定作了具体的说明,并规定对戏剧、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7个项目的演出暂免税 

  两年。 

  5月15日  财政部发布试行《各级税务机关监察工作细则(草案)》。 

  7月18日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报送的《关于1956年农业税收工作中的几个问题的请示》,同意财政部根据农业合作化运动迅速发展的新情况提出的在1956年农业税征收中实行过渡性办法和部署全面改革农业税收制度的意见。该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一、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的情况,对于初级社一般也改为以社为单位征收,即将农业税额,从全社收入中统一提缴。二、适当调整1956年一般地区仍然按照常年应产量征收农业税的计算标准。三、对于遭受自然灾害的纳税人,应当继续贯彻“重灾多减、轻灾少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对于缺乏劳动力或纳税有困难的给予适当照顾。 

  8月3日  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第八办公室转发财政部拟定的《关于对私营工商业在改造过程中交纳工商业税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根据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以来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企业性质、生产组织、经营方法、利润分配等发生的重大变化,提出了征收工商业税方面的新措施:一、公私合营工厂,在并厂后统一核算盈亏的,按大型工业缴纳营业税,以总厂为纳税单位。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报请当地人民委员会批准,在应纳税额30%的范围内给予一定时期的减免税照顾,或暂时按小型工业纳税。二、公私合营商业并店后采取由各门市部报账,总店统一核算的,各个门市部间相互调拨货物不纳营业税;合营商业经营工业品批发业务,不再缴纳营业税;合营商业代购代销代批不再按进销货缴纳营业税;联购组织把购人的商品分配给各分销单位时不缴纳营业税。三、个体经营自负盈亏的小商小贩(包括已批准公私合营,但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小商店)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按照合作小组的纳税规定办理。 

  8月14日  财政部发布《有关监交国营企业利润工作的规定》,规定自当年9月1日起,将原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监交的国营企业利润,移交税务局办理监交工作。 

  10月17日  国务院转发财政部报送的关于加强对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纳税监督检查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一部分国、合企业中存在错缴漏缴税款的现象,这不仅使税收政策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对企业的经济核算也是不利的。为此,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明确做好国、合企业的纳税工作是税务部门和企业的共同责任,双方都必须从思想上重视起来。二、继续对企业进行纳税鉴定,建立经常的纳税监督检查制度。三、税务部门应协助企业正确编制纳税计划,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行企业自行计算自行纳税和税务专责人员检查相结合的纳税办法,以简化征纳手续。 

  11月20日  国务院公布《关于新辟和移植桑园、果园、茶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减免农业税的规定》。其中规定,凡新开辟的、新垦复的和新栽培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在没有收益时,一律免征农业税。在有收益的最初几年,也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减税或免税的优待。凡是合作化以后,根据全面规划移植的桑园、茶园、果园以及其他经济林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因移植而对收入影响的程度给予适当照顾。 

  12月17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农村工商税收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一、农业生产合作社(简称农业社)、农业社社员和个体农民自己生产的属于农、林、渔、牧的产品,自用的部分都不纳税,如对外销售,则免纳营业税、所得税或者临时商业税。农业社在城镇设立店铺销售上述产品,应按销售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免纳所得税。对外出售的产品属于应该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品目,应按规定由收购单位或销售者纳税。二、农业社附设的手工业工场、作坊产制或者接受加工的产品,凡是属于应该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品目,不论对外销售或者社内公用或供应给社员,都应按规定纳税,已经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产品,农业社不再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凡是不属于缴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品目,除社内公用部分外,都应按销售收入或加工所得收益,缴纳3%的营业税,免纳所得税。三、农业社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如理发铺、饭店、旅店等,其收入和收益都应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免纳所得税。四、农业社在城市、集镇设立店铺经营商业,贩卖非自己生产的商品,按销售收入缴纳3%的营业税,免纳所得税。五、农业社及附设的手工业工场、作坊及服务性单位所书立的各种凭证、账册等,一律免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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