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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财经

  1951年

  1月1日  《中央税务公报》创刊。同年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总理周思来为公报题写刊名。 

  1月4日  财政部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月16日  政务院公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共1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条例规定:特种消费行为税从价计征,由消费者负担,以营业者为代征义务人。税目与税率:电影、戏剧及娱乐为10%至30%;舞场为50%;筵席为10%至20%;冷食为10%至20%;旅馆为5%至20%。各省(市)人民政府应在上列规定范围内,按照当地实际情况,拟定适用税率。凡富有政治教育意义的电影或戏剧,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所指定的文教机关审查证明的,按原定税率减半征收。 

  2月1日  政务院发出《为改定省税务局领导关系,修改<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第二十二条条文的通令》。该通令将《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本规程之各级税务机关均受中央财政部之领导,总局以次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之领导外;区管理局受同级财政部之领导,省税务局受同级财政厅之领导,直辖市、区辖市以下各级税务局受所在地同级政府之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之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之监督。同级政府与上级局意见不同时,执行上级局之决定。”同时决定,根据干部的具体条件,必要时可以省财政厅副厅长兼省税务局局长。省人民政府为使省税务局能在工作上了解全省财政、经济情况,允许省税务局长参加各种有关的会议。 

  3月20日至4月6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三届全国税务会议。财政部副部长戎子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在会上讲了话。会议总结了1950年税务工作的基本经验,会议提出了1951年税务工作的基本方针:加强研究经济情况,掌握税源;贯彻政策法令,力求简化稽征手续;加强组织领导,整训干部;完成税收任务。会议还研究讨论了临时商业税、摊贩业税、交易税的税法草案和合作社的纳税问题,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的组织领导和干部待遇问题。 

  3月23日  政务院第七十七次政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并于同年4月18日由政务院公布,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海关负责稽征关税和其他法定由海关征收的税捐、规费。 

  3月31日  政务院批准并公布《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该决定规定,房地产税、契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一般均划为市财政收入。各城市在税收上的附加,只保留工商业税附加,其他附加一律停征。 

  4月1日  财政部公布《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其中规定,自当年4月1日起对经营棉纱的公私厂商开征棉纱统销税,税率为6%,一律按照当地国营花纱布公司牌价计算征收。 

  4月30日  财政部发布《农业税灾歉减免办法(草案)》。 

  5月10日  政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自同年5月16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中规定,凡经准许进出中国国境的货物,除政务院另有规定者外,都应由海关征收进口关税或者出口关税。进口货物以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以后的余额为完税价格。所有进出口货物分为17类、89组、939个税号、1853个子目。进口货物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与最低税率。凡是从与中国没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购进的进口货物,应按普通税率征税,从7%至250%不等;凡是从与中国有贸易互利条约或协定的国家购进的进口货物,应按最低税率征税,从5%到200%不等。进口货物在国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的时候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者;在起卸以后海关放行以前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损坏或者损失者;在海关查验的时候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非因仓库管理人或者货物关系人保管不慎所致者,经海关查明属实者,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5月12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税务人员驻厂办事规则》。该规则规定,凡驻厂、场、矿、窑、栈等税务人员,执行征收任务,悉依规则办事。驻厂员受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办理驻征厂方的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房地产税及其他有关各税的征收、检查、表报及税源管理等事项。驻厂员必须熟悉业务,保守业务机密,并应对厂商及职工人员宣传税收政策,并按月向主管机关汇报工作情况。在驻厂期间,非因公不得擅离。因其他事故需要离厂,应向主管机关请假。驻厂员不得接受任何馈赠与供应,或利用职权图利、舞弊、勒索等。 

  5月25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夏季征收公粮工作的指示》,对1951年夏征与秋征公粮的比例、征收的品种等提出要求,并请各级首长负责,加强领导。要求已经完成土改的新解放区必须在夏收后进行查田定产,以便进一步贯彻合理负担的原则。 

  6月21日  政务院发出《关于195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规定1951年农业税在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制。老解放区(包括东北、内蒙古、华北、山东、陕北)仍采用比例税制;新解放区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仍沿用1950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全额累进税制;新解放区已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则实行缓进的累进税制,累进最高率为30%,最低率为5%。同时规定,各地区农业税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20%。 

  同日  《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做好1951年农业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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