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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9)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财经
1955年 2月12日 中共财政部党组就税务干部中贪污盗窃国家税款的情况向中共中央作了汇报,并提出了准备在税务机关中进行一次反贪污检查的意见。 2月20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汇报。同时,要求这次检查应在党政严格控制下切实认真进行,但应力求稳妥,不要形成运动,不要采取“打虎”、人人“过关”的办法,而采取结合年终总结和干部鉴定一并进行的办法,以免发生偏差,损害工作情绪,影响国家税收。 3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权限的规定的通知》,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减税、免税权限重新作了规定,凡属地区性的、个别的或临时性的减税、免税,改由省、市税务局报请省、市人民委员会核定施行。 5月7日 为了顺利推进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限制农村资本主义的发展,国务院发出《关于土地的移转及契税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对农村土地的买卖在法律上虽不禁止,但应防止农民不必要的出卖和出典土地,农村土地买卖、典当及其他移转,均应按一定程序报上级批准后才能办理契税手续。二、取消原在农村设立的土地买卖交易员,原交易员工作交由乡人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三、县人民委员会对经过契税手续而发生的土地所有权的变动,应于年终加以汇总,上报省人民委员会转报国务院。 7月 经财政部和文化部出版事业管理局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主办的《中央税务公报》更名为《人民税务》。自1959年起,《人民税务》奉令停刊。 8月4日至2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第五届全国税务会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在会上作了题为《关于两年来全国税务工作总结和今后工作意见》的报告,财政部副部长吴波作了题为《关于五届全国税务会议的结论》的报告。会议检查和总结了修正税制工作中的问题,明确了今后税制发展方向和建设方针,并对以后两三年税收工作做了初步规划。提出税制建设方针是:学习苏联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在“共私区别、繁简不同”的原则下,随着经济的变化和发展,积极钻研,统一规划,慎重参考,逐步过渡。会议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一、对国营企业实行具有周转税性质的新税,并先从重工业试办。二、由税务机关办理监交国营企业利润的工作,从1956年开始先接办原已下放到省市财政厅局监交的部分和实行新税的部分。三、对私营工商业在社会主义改造中的课税问题作了研究,并确定了办法。8月15日至29日 财政部召开全国第五次农业税工作会议b会议检查了1953年和1954年的农业税工作情况,提出了依率计征、依法减免、稳定负担、鼓励增产的税收政策。同时,提出修订和补充农业税的征收办法。 8月30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国营企业主管部门自行下达与税法规定有抵触的文件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主管部门不应自行下达同税法有抵触的文件。 9月17日 国务院第五办公室批复财政部报送的《关于私营商业改造中征税问题的意见的报告》。该报告提出,税收必须配合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但税收上的配合,一方面要有利于国家安排改造措施的贯彻;另一方面要起限制和调节利润的作用,并适当地照顾国家的收入。为此,有必要将私营商业为国营、合作社商业代购代销有关纳税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凡国营、合作社商业委托私商代购代销的商品,一律改按代购代销关系征税,即不分工业品、农产品均由国营、合作社商业负责缴纳零售营业税,对私商只就其所得手续费按7%的税率征营业税。二、私商受国营、合作社商业委托代购代销每月所得手续费不满30元者免征。一般未改造的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仍执行每月销售额不满90元、收益额不满60元者免征的规定。三、对于组织起来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拟均按独立单位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10月12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对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中有关交纳工商业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一、私营商业(包括小商小贩)接受国营商业、合作社委托代购、代销、代批,不分工农业产品,均就所得手续费按7%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二、私营商业向国营商业、合作社批购零售或经销、经批商品,不分工农业产品,也不分批发零售,除缴纳商品流通税商品外,均应按销售额缴纳营业税。应缴纳的所得税,仍按照原纳税办法办理。三、公私合营商业或合作社与私营商业共同出资组成的合作商店,均应按独立单位缴纳工商业税。四、属于统一经营,合并计算盈亏的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合作食堂等,均应按独立单位缴纳营业税与所得税。五、简化征纳手续。 10月19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两年来农业税工作情况和对今后工作意见向中央的报告》。该报告提出,在1956年、1957年把农业税继续稳定在1952年实际征收的水平上,以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报告还提出了制定全国统一的农业税法规的建议。 10月29日 国务院发布《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对原印花税税率税额表的税目、计算单位进行了简化、修改,自1956年1月1日起执行。 11月1日 财政部发布《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凡手工业合作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向当地税务机关备案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小组等(简称手工业合作组织),都依照该办法纳税;对新成立的合作组织,分别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优待;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成立后根据生产上的不同情况,分别比照小型工业或大型工业标准缴纳工商业税。 12月21日 财政部、卫生部、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贯彻医疗机构免征工商业税的联合通知》。该通知规定:医疗机构,包括各类医院、诊所、门诊部、卫生院、卫生所、个体开业医师、镶牙所(馆),一律免征工商业税。 12月30日 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关于工商税制建设和对国营企业推行周转税等问题的请示报告》。该报告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进展,特别是对资本主义改造工作的加速,各种经济关系已经和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现行税制已经同经济发展的情况不相适应,必须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才能进一步发挥为社会主义工业化积累资金和调节各阶级收入的作用。该报告对税制改革提出了初步规划,主要内容是在二三年内对国营企业分批推行周转税,对已经实行全行业合营和推行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逐步比照国营企业办法征税,对合作社继续改进征税办法,最后过渡到周转税和所得税两种缴纳形式。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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