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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11)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财经

  1957年

  1月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实行由税务机关监督国营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该通知要求,除1956年9月已实行的9个部门外,冶金、化工、建材、煤炭、石油、电力、森林、一机、电机制造、建筑工程、地质等11个部门所属国营企业的利润也将由税务机关监交。自1957年1月起开始实行。 

  1月15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调整屠宰税税率等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猪、羊、牛等牲畜屠宰税税率一律改为8%。对于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公私合营及私营屠宰业出 

  售已纳屠宰税的牲肉,不分批发或零售,均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对于农民、市民、机关、团体、学校与不经营牲肉的企业和农业合作社等宰杀牲畜,不分自食、分食或者出售,除按8%征收屠宰税外,也不再征收营业税和任何附加。 

  2月4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修订“手工业合作组织交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若干条款的通知》。该通知将手工业生产小组的减税优待修改为:自开工生产的月份起营业税减半缴纳1年,所得税减半缴纳2年。手工业生产小组改组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后,不再重新给予减税优待。 

  2月25日至3月9日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大力保证收入和准备改革税制。财政部税务总局局长李予昂在会上作了关于1956年税务工作基本总结和1957年主要工作任务的报告。他指出,自从社会主义改造取得决定性胜利以后,税收工作对象、工作关系有了很大变化,已经不同于过去以资本主义工商业为重点,而是以社会主义性质的工商企业为重点了。税收工作应当根据新的情况,明确工作重点,改进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到会并对税制改革作出重要指示。他指出,税制改革要达到两个目的:一是简化税制;二是调整税利比例关系。所谓调整税利比例,就是把企业盈利(包括工业环节的利润和商业退到工业的利润)大部分通过税收形式上缴国库。 

  5月3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得税减税的规定》。该规定指出,自从国家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定股定息以后,1950年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关于根据国家经济建设需要,分别对某些行业减征所得税10%至40%的规定已失去实际意义。因此,决定自征收1957年度所得税时,取 

  消第十条所得税减税的规定。 

  6月1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做好夏粮征、购工作的指示》。 

  6月29日  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财政预决算问题的报告中提出了改革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的建议,并得到大会的批准。 

  7月12日  交通部、粮食部、农垦部、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中国民航局、广播事业局发出《关于由税务机关监督交通等7个部门所属企业解交利润的通知》。同日,财政部还发出《关于铁道等11个部门所属企业的利润由税务机关监督解交的通知》。 

  8月1日  国务院发出《关于农业税夏征工作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夏粮分配应首先保证国家公粮征收任务的完成,某些地区先留口粮后交公粮的办法是不对的。适当安排农业税夏征和秋征的比例,夏粮税额占全年税额的比例,应根据夏季收入占全年收入的比例,并参照往年实际征收情况确定;缺粮和粮食仅够自给的社(户)应该照章缴纳农业税,交粮难的,可以代交现金。对受灾地区,应该认真核实灾情,合理减免。 

  9月3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在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上讲话,提出要改革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创,以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9月  财政部在北京召开全国省、市、自治区税务局长会议。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综合发言。会议着重研究了税制改革的问题,认为现行税制存在着两大矛盾,一是税制复杂和经济情况不相适应;二是企业税小利大,对经济核算不利。前一矛盾是主要的。改革工商税制,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及一部分印花税,合并为1个新的税种,这是最主要的。对所得税和地方各税也要作必要的改革。经过改革后,现行的11个税种,可能简化合并为6至7个税种。会后,中共财政部党组向中共中央报送了。《关于改革工商税收制度的报告》 

  11月7日  外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国营各对外贸易进出口总公司进口的合同货物集中纳税暂行办法》,自1958年1月1日起实施。 

  11月18日  财政部发出《关于公私合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合并后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公私合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合并后,若只挂公私合营一块牌子,不论企业内部财务制度如何改变,仍应视为公私合营企业,照征所得税;如合并后,原公私合营的名义已不存在,并由国营企业统一编制财务计划,核算盈亏,利润统一上交,仅付给私股以定额股息的,不再缴纳所得税。 

  12月3日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外贸部、财政部、商业部发布《关于经由边境流入内地的外国货物征税和处理走私案件的联合指示》。 

  12月7日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七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发布《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决定》。该决定规定:对获利较高的经济作物可酌情提高农业税附加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正税的30%;对零星种植的、在山地或刚开始推广的、或是获利并不高的经济作物,附加比例不提或少提,具体提高的范围和开始的时间,由各地自定。 

  12月20日  中共中央批转中共财政部党组报送的《关于农业税条例  (草案)的请示报告》。中共中央指出:一、我国农业生产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将有更大的发展,在这个基础上可以适当地增加一点农业税负担,但是不宜增加过多。二、税收制度是上层建筑。检查税收制度是否正确,重要的标志在于看它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 

  12月  全国各省、区、市税务局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要内容是布置改革税制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兼财政部部长李先念到会并作重要指示。财政部副部长吴波在会上作了综合发言。他在讲到推行新税问题时提出两点要求:一、试办工作先就4类产品试行(纺织印染业、日用化学业、制笔业、热水瓶业)新税方案;二、全面实行新税的准备工作,并抓紧进行。凡是已完成4类产品试算工作的地区,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的税目税率表全面进行研究,争取1958年早点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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