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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收大事记(1949—1960年) (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10:56 新浪财经

  1950年

  1月1日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税务总局成立。 

  1月3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贸易部副部长姚依林为主任,财政部、重工业部等有关部门代表13人为委员。 

  1月20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统一全国盐政。该决定规定,为照顾财政需要,采取“提高税额”与“税不重征”的方针,从量核定,就场征收。规定各区 

  税额为:东北每担征高粱175斤,西北土盐每担征小米80斤,潞盐每担征小麦90斤,华东淮南盐每担征大米80斤,除内蒙税额另定外,其他各地盐税每担一律征小米(或大米)100斤。为了鼓励生产和出口,工农业用盐及出口盐全部免税,渔业用盐按食盐税率30%征收。 

  1月30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统一全国税政,加强税收工作,减少财政赤字,决定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为整理与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具体方案;未公布的各项条例,仍按原税法进行征收;健全、加强税务机关并提高税务干部的政策与业务水平。随决定附发的有:《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12条,其中规定,要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地平衡城乡负担。在短期内逐步实施全国统一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将中央及地方的税收确定为14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明确税收立法权限、加强税务机构领导和建立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共26条。该规程规定了各级税务机关的设置、职掌事宜、隶属关系、税务章则制定权限等内容。其中规定全国设立6级税务机构,即财政部税务总局,9大行政区税务管理局,省、盟或中央直辖市、区辖市税务局,专区税务局及省市税务局,县、旗、市、镇税务局,税务所。经上级同意,可以在铁路、河运沿线、矿区或特殊区域设特种税务局、所、稽征组、队或稽征员、驻厂员。重要城市还可以设专局。同时,规定各级税务机构的干部编制和编报程序,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均受财政部领导,总局以下各级局、所,除受其直属上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外,大行政区管理局并受同级财政部的领导,省以下各级税务局,并受所在地同级政府的领导。县、旗、市、镇税务局所属税务所,并受当地政府的监督。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共6章、29条。该条例规定,凡中国境内的工商营利事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章于营业行为所在地缴纳工商业税。营业额部分缴纳营业税,所得额部分缴纳所得税(公营企业所得额部分另定办法,提取利润,不缴纳所得税)。国家专卖、专制事业、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纳工商业税。营业税的税率按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依营业收入额计算的,税率为1%至3%;依收益额计算的,税率为1.5%至6%;所得税的税率,依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分14级计征,税率为5%至30%。第一级所得额未满100万元(此为旧币。以下凡是在1955年3月1日以前发出的文件所讲的人民币均为旧币。旧币1万元等于1元新币——编者注)者,税率为5%;第十四级所得额在3000万元以上者,税率为30%。对需奖励的,如机器制造业、矿冶业、电业、车船制造业、化工制造业等行业,分别减税10%至40%。 

  《货物税暂行条例》共15条。该条例规定,凡所列货物,均依章缴纳货物税。货物税一律从价征收。税目分烟类、纤维类、饮食类、用品类、工业品类、建筑器材类、化妆品类、迷信品类、农林产品类和矿产品类,税率为3%至120%不等。减免权在中央财政部,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减税或免税。凡已税货物,行销全国不得重征。征收方法采取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等3种。进口货物由进口商于缴纳关税时,由海关一并代征货物税。 

  1月30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版《税工研究》(期刊)。 

  1月31日  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和《货物税暂行条例》,即日起施行。 

  2月13日至25日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国财经会议,决定财政收支工作统一到中央,关税、货物税、效税、工商业税为中央财政收入。 

  2月28日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关于新解放区土地改革及征收公粮的指示》。该指示有4项内容:一、规定华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的新解放区实行分配土地改革的时间进度。 二、所有新解放区,在实行分配土地以前,一律实行减租;各级人民政府保障一切耕种土地者的收获权利,不许荒废土地;禁止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的行为。三、规定各级政府征收公粮的政策,中央政府所征公粮在新解放区不得超过农业收入的17%;地方政府附加公粮不得超过正粮的15%。应按照各户实际收入规定其公粮征收额,最高不得超过其农业总收入的60%,特殊情形不得超过80%。公粮征收面,一般不少于农村人口的90%,并对地主、佃农的负担作了明确规定。四、对各新解放区做好土地改革的准备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3月3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规定,除批准征收的地方税外,所有关税、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的一切收入,均归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统一调度使用。同时,强调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是全国财政开支、经济恢复所需现金的最大来源。为了完成征税工作,必须委任最好的干部担任税务局长。 

  同日  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保证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通知》,责成各级党委务必立即从全国每一市、县党委中各抽一个现任部长职务的干部,担任各该市、县的税务工作,克服干部思想上存在着的轻视税务工作的错误观点,以保证当年税收计划的全部完成。宁使其他各部缺少一个部长,而不要让税务机关成为一个弱的工作机关。  

  同日  政务院第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并公布《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公营企业应纳工商业税,除属于所得额计算部分由中央人民政府另定提取利润办法外,属于营业额计算部分,纳税单位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照章纳税(各机关、各部队、各团体所经营的生产事业,按一般工商业征税,不适用本办法)。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报请中央或大行政区财政部,省、市财政厅、局,将其应缴纳税款从欠款单位应领经费中扣除,或从其在人民银行存款内扣除,无存款者限期补缴。对欠缴税款单位除按日课以所欠税款3‰的滞纳金外,并对其单位负责人,依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分。 

  3月7日  政务院发布《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署,必须是统一集中的和独立自主的国家机关。海关总署负责对各种货物及货币的输入输出执行实际的监督管理,征收关税,与走私进行斗争,以此采保证中国不受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侵略。为统一海关政策,政务院决定:一、准许海关总署在新海关税则规定施行前,在输入货物方面暂用1948年的进口税则,在输出货物方面暂用1934年的出口税则(1945年修正本),但某些方面须经过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订正。二、必须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输人输出货物的新海关税则,为了制定新的海关税则,决定在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下组织一个专门委员会。三、专门委员会在制定海关税则时应按照以下基本原则:  (一)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这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规定高于该项商品的成本与中国同样货品的成本间的差额,以保证国家民族生产。(二)对于一切奢侈品和非必需品,制订更高的税率。(三)在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籽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四)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人免征或减征关税。(五)海关税则对进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税率;对于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一般较高的税率。(六)为了发展中国的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经由中央人民政府所奖励的一切半成品及加工原料的输出,只订很低的税率或免税输出。 

  3月14日  财政部发布《关于实行统一盐税税额办法的决定》。其中规定,盐税税率以粮为标准,由中央统一分类分区等差核定。 

  3月16日  财政部公布《各级税务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其中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所属各级税工人员实行奖惩。奖励分为表扬、记功、记大功、升级,除上述奖励外,并给予物质奖励。惩戒分为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有涉及犯罪范围者,送人民法院处理。同时,对税工人员奖惩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同日  财政部公布《摊贩营业牌照税稽征办法》,规定凡从事固定经营或流动经营之摊床小贩,均依该办法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其在公共营业场所,固定营业的摊商,以坐商论。凡资本总额满20万元者(约等于小米200斤,依物价变动调整),应领取营业牌照,照章纳税。不满20万元者,领取免税营业牌照。摊贩牌照税采用定期定额征课办法,共分14级, 

  第一级资本额20万元,每季定额0.5万元;第十四级资本额超过180万元至200万元,每季定额12万元,按季征收。 

  3月17日  根据《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发出《关于公营企业缴纳工商业税的通知》,规定自1950年起,全国公营企业的所得税一律作为利润,由其主管部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属地方管理的企业,则向地方财政部门缴纳);其营业税除铁路可由铁道部集中向财政部缴纳外,其他各业均就地缴纳。 

  3月22日  《人民日报》发表题为《税收在我们国家工作中的作用》的社论。社论指出,中国的财政工作现在正在进行着一个重大的转变,就是把城市税收在整个财政收人中的作用提高,使之与农村的公粮收入并重。税收是人民国家重要的经济工具。它不仅是保证我们国家财政收入,平衡收支,回笼货币,保证币值,保证物价平衡的工具,而且有下列重大作用:一、调节利润,调节收益,即有保护劳动和节制资本的作用。二、在生产事业上,有鼓励和限制的作用。三、集中国家的分散着的资财,用到对国家当前有决定意义的方面。四、对国营企业征税,则可以促进企业经济核算制的建立。 

  3月24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该决定指出,为了克服国家财政收支不平衡与收支机关脱节的现象,为了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统一国家财政收支的管理,政务院决定:国家财政统一于中央人民政府:税收制度、财政收支程序、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及全国总预算、决算,均由财政部根据收支总概算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制定或编制,报经政务院或转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后实行。此决定于当年4月1日发布施行。 

  同日  政务院第二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关于统一国家公粮收支、保管、调度的决定》。该决定规定:一、征收国家公粮的税则和税率,统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规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自定或修改。国家公粮征收任务的分配,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决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严格遵照中央规定的税则、税率和征粮政策,谨慎而正确地进行征收,完成任务。二、实行严格的公粮入库制度:国家公粮人中央公粮库;县地方粮入县公粮库。为加强国家公粮管理,中央设粮食管理总局,受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领导,大行政区设粮食管理局,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大行政区财政部双重领导。省设省粮食局,受大行政区粮食管理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中央直辖省,则受中央粮食管理总局及省财政厅双重领导。专区可以设粮食分局及中央公粮区库、县可以设中央公粮分库,均受上级粮食局、库及同级政府双重领导。各级粮食局及中央公粮库,其主要职责为管理国家公粮,其他有关农业税调查、土地评丈及征收公粮等工作,应由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各级财政部门执行。 

  3月31日  政务院第二十六次政务会议通过《契税暂行条例》共17条。该条例规定,在全国城市、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中,凡土地房屋的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 

  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定契约,由承受人完纳契税。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市)及相当于县(市)的人民政府征收。契税税率:一、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二、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三、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但对交换的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该条例于当年4月3日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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