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高利贷犹如杀人不见血的刀 带来极端社会危害

非法高利贷犹如杀人不见血的刀 带来极端社会危害
2018年05月23日 00:39 法治周末

  原标题:非法高利贷犹如“杀人不见血”的刀

  赵强

  5月21日,毕业于首都医科大学护理学院,在北京某医院急诊科工作的一位20多岁的青年女子,在其微博上发了一封遗书,迅即引发了全国数万名网友的高度关注和焦虑。这位女孩的父亲借高利贷欠下不少钱,房子也卖了,还连带着让女儿名下也背负了很多债务。无奈之中,全家人选择了自杀。很多网友出自强烈的同情心都纷纷报了警。据最新消息,这家三口人在海口被警方发现,并送往医院紧急抢救,目前已经脱离危险。

  这是一个令人揪心的消息,虽然目前的结局还不是太悲惨,但是从中传递出来的面对高利贷的威胁,让人放弃了生命的现实故事,引发很多人的愤慨和关注。

  高利贷,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个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古今中外都屡见不鲜。我们在一些影视剧,特别是香港电影中,常常看到,很多人因为突发的生活窘境,而不得不借了高利贷,结果还不上就遭到放贷人的追杀。

  据有关方面介绍,目前高利贷在我国相当多的地方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很多人因为生活无着,不得已借了高利贷,结果多年都还不上。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

  据调查,借高利贷者真正用于再生产的只有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八十九的钱都是用于消费,尤其在农村。曾有人将借高利贷归纳为几种情形。一是生病、二是婚丧嫁娶、三是子女学费、四是偿还旧债、五是天灾人祸、六是维持正常的家用。

  应当说,一般人对高利贷的危害还是清楚的,但是为什么高利贷在我国很多地方有如此大的市场呢?有专家指出,高利贷的存在也是市场经济下利益的必然驱动,很多有头脑有机会的人先富了起来。但由于这些年银行利息的不断下调,证券市场的不景气,投资机会的匮乏,因此转而采用传统的高利贷借贷方式,高息放贷,以获得更多的利益。

  一些人面对突发的生活状况,比如突然破产,突然生大病等,苦于借钱无门,有时也怕人笑话,因此选择了找高利贷解燃眉之急。高利贷看似是救急,实际上是在人们面临危难之时,向需要被救助者身上的伤口撒盐,看似是救人,实际上是在敲竹杠,是乘人之危,谋取不当之财。

  高利贷的存在,显然是在秘密渠道中进行,也不敢堂而皇之。但是它的存在实际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团结,破坏了社会正常的金融秩序,带来很多极端的社会危害。像上述一家三口因为高利贷还不上而自杀的悲剧,这些年来屡见不鲜,很多当事人因为自己没有在网上声张,所以很多悲剧,我们也无从知晓,只是在一些新闻或者传说中听到。然而从新闻中披露的大量的因为还贷不上而引发的生命悲剧却是时常见到。

  我国法律规定,借钱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双方签订的协议关于利息的约定是无效的,但有些放高利贷的催讨行为可能会构成犯罪,如非法拘禁、绑架、恐吓、殴打等。

  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合同法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然而很多当事人借了高利贷还不上,或者还的利息离谱,并没有想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而选择了轻生之路。

  面对高利贷的多发,立法机构和政府相关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并在法律法规方面继续给予完善,让高利贷者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同时在社会救济方面加大救济力度。

  (作者为时评人)

责任编辑:张琳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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