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不还”的N个前提 司法解释后新判例温州出炉

“夫债妻不还”的N个前提 司法解释后新判例温州出炉
2018年02月08日 07:2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包慧 杭州报道本报记者 包慧 杭州报道

  导读

  对于企业家家庭来说,如何规避这种夫债妻还的共债风险呢?

  北京小马奔腾原董事长遗孀金燕的2亿元可能不用还了?

  随着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一些基层法院也在做出新的判例。而类似金燕等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夫债妻不还”的悬念更加明晰。

  司法解释后的新判例

  温州的一位律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春节前收到这份判决书,也是司法解释出台后我们律所第一份夫妻债务认定的判决书。原告未举证证明出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不仅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而原告还需要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该案例判决书上的日期为2018年1月28日,为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的判例。

  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借款200万,有借条。法院认为,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该予以归还。但是双发之间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法院判定为无效。同时,被告虽然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借款,但是200万元明显超过家庭生活所需,且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因此法院最终判定为被告的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原告还需要承担部分案件审理费用。

  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直有争议。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缪渭川介绍,这样的案件很多,很常见的情况就是妻子莫名其妙背负上了丈夫的负债。比如他打过的案子:某银行的员工,跟老公结婚后没多久外面就欠了几十万,而两人才刚刚参加工作。一审输掉了,调解后最终承担了三分之一。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情况都会被判定为共债。 比如说,夫妻一方有赌博的行为,出借人未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

  还是以浙江的案例为例,有证据证明借款人A参与赌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且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必要注意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A妻子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最终被法院认定为A的个人债务。

  或者在借款发生时,夫妻双方已经开始分居或者诉讼离婚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

  或者借款人借款用于投资等,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缪渭川介绍,还有的案例中,借条中借款人妻子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而是冒充的,法院认为该借款为个人债务。

  解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

  很多人是在被负债之后才知道有这个法规的存在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条规定是用来处理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中国目前实行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单独约定外,夫妻婚后获取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婚后形成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第三人一般不可能知晓该债权债务是否出于双方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能基于婚后财产共有制推定属于双方的共同意愿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但是由于实际操作中争议较大,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年来,不仅不少因为第二十四条而背上债务的人对条款不满意,也有很多法律界人士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和法律学者呼吁修改或者废除第二十四条。

  金燕偿债悬念

  此前,金燕因“先夫与外界签署的‘对赌协议’”一审被判负债2亿元。而在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称未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债务,只有当所负债务为日常生活所需(如购买日常消费品、装修等)时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部分则需要债权人证明所借债款为夫妻二人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被判单方债务。

  缪渭川律师2月7日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金燕的案子有被改判的可能性。第一,据媒体报道金燕事先并不知道有这份对赌协议。其次,协议签署期间金燕并不持有小马奔腾公司的股权,也并非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最后,2亿的债务已经远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

  “所以综合来看,我觉得法院可能会判决她不用承担这个2亿元的债务赔偿”,缪渭川表示。

  对于企业家家庭来说,如何规避这种夫债妻还的共债风险呢?缪渭川称,首先,不要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其次,如果是事后有追问夫妻中另外一方是否知道这笔借款时,除非你明确知道借款的用途,否则也不要做知晓的意思表示;再次,要明确自己有稳定的收入,平时能够支撑家庭的日常生活开支。最后,要明确所借的款项也没有用于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共同投资以及购买生产资料等所负的债务。(编辑:李伊琳,邮箱,liyil@21jingji.com)

责任编辑:张文

婚姻法 夫妻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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