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开征物业税时机未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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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18日 16: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北京1月17日电 (记者 丁国元)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今天指出:该局现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对房地产改革和推进物业税进行研究。但目前开征物业税的政策、技术和征管条件还不够。目前正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模拟评估试点。 从我国目前对不动产征税的现状来讲,我国在房地产的拥有和使用环节,对外资单位、外籍个人和内资单位、中国公民分别只征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且征
目前我国征收的房产税,是按照房产的原值扣除一定比例之后的余值或者是租金的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的,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土地的面积和适用的税额来征收的。除此以外,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还征收一些其他的税费和费用,这样就存在内外税制不统一,房和地分设税种,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税基还比较窄,对房地产征收的其他费用比较多等等问题。 而开征物业税一是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二是有利于解决房和地分别征税带来的税制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按照国际惯例,应该按评估值来征税,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四是有利于正确处理税和费的关系。但是,开征物业税需要解决的政策问题、技术问题和征管问题还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