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被罚48万: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被罚48万: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10月12日 17:00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10月12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不按照规定使用备案费率的违法行为。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决定给予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徐青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当事人李永亮给予警告并罚款8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3号

  琼保监罚〔2018〕3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口市国贸大道一横路2号保险大厦

  负责人:徐青

  当事人:徐青

  身份证号:44010219641201****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负责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当事人:李永亮

  身份证号:44030619690925****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责意险部门负责人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在我省防返贫保险工作中,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通过非公开途径取得某市场主体的《海南省精准扶贫方案建议书》后,照搬抄袭了其中的保障方案、理赔流程、绿色通道和保障机制等核心内容作为本公司防返贫保险方案上至省扶贫办,上述做法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负责人徐青、省分公司责意险部门负责人李永亮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保险方案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一)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罚款1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徐青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李永亮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10日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4号

  琼保监罚〔2018〕4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口市国贸大道一横路2号保险大厦

  负责人:徐青

  当事人:李永亮

  身份证号:44030619690925****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责意险部门负责人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前进一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存在不按照规定使用备案费率的违法行为。自2017年8月起,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分别在定安县、白沙县、澄迈县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项目以《社保团体住院医疗保险(A款)》产品承保,承保方案和费率由总公司批准。经调查核实,定安县、澄迈县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执行费率水平低于正确使用《社保团体住院医疗保险(A款)》费率表调整的结果。

  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责意险部门负责人李永亮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扶贫保险合作协议、社保团体住院医疗保险(A款)费率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罚款2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永亮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保监局

  2018年10月10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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