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8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存在欺骗投保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罚款24万元;对当事人陈杨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游建英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王彦哲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当事人高云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黄艳丽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8〕17号)
赣保监罚〔2018〕17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八一大道2号南宾国际金融大厦22楼
主要负责人:杨宏
当事人:陈杨
身份证号:36250219XXXXXX0817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南昌营销本部总经理
当事人:游建英
身份证号:36011119XXXXXX0029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南昌营销本部新建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王彦哲
身份证号:12010619XXXXXX6016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银保销售本部负责人
当事人:高云
身份证号:36010219XXXXXX3810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银保销售本部负责人
当事人:黄艳丽
身份证号:37070519XXXXXX1021
职务: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银保业务支持部责任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月-2018年5月,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南昌营销本部总经理陈杨、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南昌营销本部新建支公司经理游建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南昌营销本部总经理陈杨、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南昌营销本部新建支公司经理游建英、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银保销售本部负责人王彦哲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银保销售本部负责人王彦哲、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银保销售本部负责人高云、时任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银保业务支持部责任人黄艳丽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财务业务凭证、公司情况说明、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罚款7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杨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游建英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罚款6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陈杨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王彦哲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游建英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未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泰康人寿江西分公司罚款1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彦哲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决定对高云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黄艳丽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8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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