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10月8日消息,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未如实记录农业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罚款34万元;对当事人尹青原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凌强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当事人吴承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吴庐高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杨少军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当事人张继宇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中国保监会江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保监罚〔2018〕18号)
赣保监罚〔2018〕18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528号
主要负责人:张道明
当事人:吴承
身份证号:36010219XXXXXX6374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当事人:尹青原
身份证号:36010219XXXXXX0018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电子商务部经理
当事人:凌强
身份证号:36010219XXXXXX0718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经理
当事人:吴庐高
身份证号:36232519XXXXXX0015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干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余干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杨少军
身份证号:36232119XXXXXX0050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鄱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鄱阳支公司)经理
当事人:张继宇
身份证号:36233019XXXXXX0210
职务: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万年支公司)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1月-2018年3月,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时任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车辆保险部/电子商务部经理尹青原、时任人保财险南昌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经理凌强、时任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吴承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如实记录农业保险业务事项。时任人保财险余干支公司经理吴庐高、时任人保财险鄱阳支公司经理杨少军、时任人保财险万年支公司经理张继宇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财务业务凭证、系统截图、现场照片、相关职责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罚款22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尹青原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决定对凌强给予警告并罚款2万元,决定对吴承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上述未如实记录农业保险业务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罚款12万元;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对吴庐高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杨少军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决定对张继宇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西保监局
2018年9月25日
责任编辑:陈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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