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20日消息,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的违规问题。黑龙江保监局责令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陈延生、边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黑保监罚字〔2018〕21号(被处罚人: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陈延生、边疆)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
住所: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新街22号
负责人:陈延生
当事人:陈延生
身份证号:23022719630121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齐齐哈尔市
当事人:边疆
身份证号:23010219750804XXXX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址:哈尔滨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存在虚列费用的违规问题。时任总经理陈延生及副总经理边疆对此承担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情况说明、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改正,决定给予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时任中国人寿大庆分公司总经理陈延生及副总经理边疆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9月17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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