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10日消息,山东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山东保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56万元,对当事人赵辉警告并罚款13万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山东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保监罚〔2018〕22号)
鲁保监罚〔2018〕22号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
地址:济宁市金宇路北,科苑路西
主要负责人:赵辉
当事人:赵辉
身份证号:32030419650131XXXX
职务:时任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
2018年1月至5月,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将部分直销渠道的车险业务虚构为某保险代理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中介代理业务。
2017年8月,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通过虚构服务费事项,在“服务费”科目下列支费用。
时任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赵辉是对上述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2017年7月,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新渠道车险业务销售过程中,通过赠送积分抵减保费的方式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
时任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赵辉是对该项问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财务凭证复印件、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有关业务明细表、有关投保资料复印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发后,当事人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请求减轻处罚。我局经复核认为:当事人在申辩意见中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法定的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于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业务财务资料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31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辉警告并罚款5万元。
二、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平安财险济宁中心支公司罚款25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赵辉警告并罚款8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山东保监局
2018年9月7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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