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9月10日消息,青海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共计39.13万元;存在利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66.63万元。青海保监局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罚款36万元,并责令改正,对当事人孔庆峰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当事人付大雷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保监罚〔2018〕9号
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70号
主要负责人:李稚林
当事人:付大雷
身份证号码:342125198205******
职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当事人:孔庆峰
身份证号码:321081197411******
职务: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渠道合作部经理
住址:江苏省仪征市长江中路8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青海保监局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问题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涉及金额共计39.13万元。
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渠道合作部经理孔庆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付大雷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二、利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涉及金额66.63万元。
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车险业务部和渠道合作部经理孔庆峰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付大雷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支付现金明细表、台账登记表、相关业务清单、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青海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19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孔庆峰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付大雷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二、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该行为责令改正,处17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孔庆峰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对付大雷给予警告,并处6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青海保监局
2018年9月6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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