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8月30日消息,黑龙江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进行保险代理人处罚。
经查,武志友存在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问题。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武志友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黑保监罚字〔2018〕19号
当事人:武志友
身份证号:23062219730405XXXX
职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让胡路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保险代理人
住址:肇源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大庆让胡路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武志友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武志友存在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问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谈话笔录、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微信截屏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中国人寿让胡路支公司保险代理人武志友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
2018年8月23日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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