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湖南领12万罚单:新洲支公司虚列费用1600元

人保财险湖南领12万罚单:新洲支公司虚列费用1600元
2018年07月11日 11:04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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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7月11日消息,银保监会官网公布湖北保监局对人保财险新洲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人保财险新洲支公司虚列费用1600元,被湖南保监局罚款10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2万元。

  案件经过如下,2015年10月,人保财险新洲支公司报销印刷费1600元,财务凭证记录为印制回执单8000份。该笔费用实际用于支付大病保险团队人员加班费。

  附:关于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2018〕13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新洲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新洲支公司)

  营业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新区齐安大道

  负责人:陈斌

  当事人:许萍英

  身份证号:42012419661002XXXX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新洲支公司高级业务主管

  住址: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中和里13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新洲支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新洲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虚列费用,涉及金额1600元。2015年10月,人保财险新洲支公司报销印刷费1600元,财务凭证记录为印制回执单8000份。该笔费用实际用于支付大病保险团队人员加班费。

  时任人保财险新洲支公司高级业务主管许萍英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调查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新洲支公司责令改正,罚款十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许萍英警告并处罚款二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北保监局

  2018年7月2日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人民财产保险 虚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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