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金路保险代理公司山西领罚单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太原金路保险代理公司山西领罚单 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2018年07月10日 17:3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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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7月10日消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公布晋保监罚字〔2018〕7号,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设立3家分支机构,被山西监管局罚款1万,相关责任人也被罚款1万。

  附件:

  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8〕7号

  当事人: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李志贞

  营业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当事人:李志贞

  职 务:时任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住 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青年东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李志贞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了设立3家分支机构的报告。经审核,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3家分支机构分别设立于2017年9月28日、10月9日和11月15日,未在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李志贞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3家分支机构的设立报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收文及流转登记表、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可证明上述事实。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设立3家分支机构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太原金路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李志贞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8年7月3日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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