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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7月10日消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公布晋保监罚字〔2018〕6号,山西和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公司名称变更和住所变更,被罚1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罚1万元。
经查,山西和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山西双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名称变更的报告》和《山西双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经审核,山西和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和营业场所的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未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永明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附件: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8〕6号
当事人:山西和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原山西双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 所: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南街8号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写字楼
主要负责人:杨永明
当事人:杨永明
职 务:时任山西和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住 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新集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山西和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杨永明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西和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山西双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名称变更的报告》和《山西双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营业场所的报告》。经审核,山西和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公司名称和营业场所的日期为2017年11月10日,未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该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杨永明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复印件、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名称变更报告原件、营业场所变更报告原件、和合代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房产租房合同复印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山西和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报告公司名称变更和住所变更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山西和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杨永明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18年7月2日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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