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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7月6日消息,银保监会今日公布关于国华人寿德阳中支的行政处罚书。文件显示,国华人寿德阳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四川保监局处以2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罚3万元。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原件: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17号
当事人: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庐山南路二段52号
主要负责人:程红
当事人:程红
身份证号:51060219691112****
职务:时任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德阳中支”)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国华人寿德阳中支、程红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国华人寿德阳中支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华人寿德阳中支存在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国华人寿德阳中支总经理程红,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公司情况说明、财务凭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国华人寿德阳中支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二、对程红警告并罚款叁万元(¥3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7月3日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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