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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7月3日消息,银保监会今日公布了关于国寿财险杭州中支的行政处罚书。文件显示,国寿财险杭州中支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被浙江保监局处以5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浙保监罚〔2018〕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住 所:杭州市体育场路487号
现任负责人:赵卫舟
当事人:罗庆
身份证号:33080219730809XXXX
职 务: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银行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杭州中支”)及罗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国寿财险杭州中支及罗庆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决定不予采纳。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杭州中支及罗庆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国寿财险杭州中支与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联合银行”,另案处理)联合开展了2017年“我和春天有个约会”春季系列活动。活动期间,杭州联合银行共销售国寿财险杭州中支保单9件,保费33020.35元,向投保人赠送5100积分,积分兑换为由国寿财险杭州中支提供的中石化加油充值卡5100元。杭州联合银行和国寿财险杭州中支共同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罗庆,时任国寿财险杭州中支银行业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同意实施了上述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国寿财险杭州中支情况说明、罗庆等相关人员笔录、活动方案、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加油卡购买发票、保单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国寿财险杭州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杭州中支罚款人民币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罗庆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6月28日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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