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因给予合同约定外利益被罚50万

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因给予合同约定外利益被罚50万
2018年07月02日 11:26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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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6月29日消息,辽宁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进行处罚。

  经查,2017年,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时任总经理俞海雷、现任总经理王胜应对该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下辖机构违法事实提出了新的证据,并请求酌情减轻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俞海雷、王胜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阐述了违法行为的客观原因,请求减轻或免除对个人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提出的申辩事由合法合理,决定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俞海雷、王胜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其二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因电子商务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责令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金水支公司、三全路营销部、荥阳支公司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三个月;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俞海雷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拟对现任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王胜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保监罚〔2018〕24号

  当  事  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

  住     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负  责  人:王胜 

  当  事  人:俞海雷 

  身份证号:41232219XXXXXX0913

  职     务:时任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当  事  人:王胜 

  身份证号:32110219XXXXXX0013

  职     务: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违法行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时任总经理俞海雷、现任总经理王胜应对该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下辖机构违法事实提出了新的证据,并请求酌情减轻对公司的行政处罚。

  俞海雷、王胜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阐述了违法行为的客观原因,请求减轻或免除对个人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复核认为,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提出的申辩事由合法合理,决定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俞海雷、王胜提出的申辩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轻或免于行政处罚的条件,决定对其二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因电子商务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责令人保财险郑州分公司金水支公司、三全路营销部、荥阳支公司停止接受商业车险新业务三个月;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时任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俞海雷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拟对现任人保财险郑州市分公司总经理王胜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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