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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6月29日消息,辽宁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进行处罚。
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经营期间,该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梁景穆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总经理王彦和、当事人梁景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业务档案等履职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彦和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梁景穆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16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营业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68号
负责人:王彦和
当事人:王彦和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总经理
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东二路
当事人:梁景穆
身份证号:
职务:无行政职务
住址: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艺林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经营期间,该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梁景穆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
时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总经理王彦和、当事人梁景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业务档案等履职记录、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罚款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王彦和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梁景穆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6月26日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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