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因违法编造费用被罚款53万元

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因违法编造费用被罚款53万元
2018年06月28日 16:15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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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6月27日消息,海南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二部进行处罚。

  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在开展车辆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个别会议费不真实、部分电子设备运转费用支出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共计9.63万元。检查期间,当事人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多次作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回答,提供虚假证据,干扰监督检查。

  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经理姚理金、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副经理杨海红、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综合部副经理杨菁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会计凭证、琼海市公安局开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罚款3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姚理金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杨海红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杨菁菁警告并罚款5万元。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营业  

  二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

  营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金贸街道国贸路49号中衡大厦18楼

  负责人:姚理金

  当事人:姚理金

  身份证号:32010319750106****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经理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22号

  当事人:杨海红

  身份证号:46003619671015****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副经理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花园新村2号

  当事人:杨菁菁

  身份证号:46010419860804****

  职务: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综合部副经理

  住址:海口市秀英区秀华路秀英区政府宿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于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在开展车辆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个别会议费不真实、部分电子设备运转费用支出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共计9.63万元。检查期间,当事人对检查人员的询问多次作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回答,提供虚假证据,干扰监督检查。

  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经理姚理金、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副经理杨海红、时任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综合部副经理杨菁菁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会计凭证、琼海市公安局开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海南省分公司营业二部罚款3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姚理金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杨海红警告并罚款6万元;对杨菁菁警告并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南保监局

  2018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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