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贵州连吃2张罚单交89万元罚款:违规问题多

人保寿险贵州连吃2张罚单交89万元罚款:违规问题多
2018年06月15日 17:55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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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6月15日消息,银保监会官网今日公布贵州保监局对中国人保寿险的行政处罚。

  经查,人保寿险贵州省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分公司被罚27万元,相关负责人被罚13万元;贵阳分公司因虚假列支佣金等问题,领37万罚单,相关负责人被罚12万元。

  人保寿险1日领贵州保监局2张罚单,共计罚款89万元。

  附:行政处罚信息(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林伟,彭景慧,曹细友,刘建军,徐琳爱)

  经查,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存在:

  一、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责令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时任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总经理林伟,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团险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曹细友、时任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团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彭景慧,在其任职期间直接经办了上述事项,对其任职期间的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林伟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彭景慧、曹细友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聘任不具有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我局决定责令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改正,处罚款7万元。

  时任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总经理林伟,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分管人力资源部(综合部),明确刘建军、徐琳爱履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刘建军、徐琳爱,未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林伟给予警告并罚款7万元,对刘建军、徐琳爱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上合计对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处罚款27万元,对时任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总经理林伟给予警告并罚款11万元,对时任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团险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曹细友和人民人寿贵州省分公司团险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彭景慧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刘建军和徐琳爱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附:行政处罚信息(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李玲萍,刘蓓,刘建军,徐琳爱,王海兵)

  经查,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存在:

  一、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虚假列支佣金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责令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时任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总经理李玲萍,签批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刘蓓,同意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刘建军,实际履行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负责人职务,签批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李玲萍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刘蓓、刘建军分别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徐琳爱,实际履行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分管该公司业管部,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徐琳爱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三、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问题,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责令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2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刘建军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王海兵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刘建军,实际履行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负责人职务,签批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海兵,审核实施了上述行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合计对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处罚款37万元,对时任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总经理李玲萍给予警告并罚款4万元,对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刘建军给予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时任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银保部总经理刘蓓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工作人员徐琳爱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时任人民人寿贵阳市分公司副总经理王海兵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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