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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5月14日消息,泰康保险集团因员工持股计划修改未报备,收到中国银保监会的监管函(监管函〔2018〕42号)。银保监会责令泰康应当抓紧对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实施是否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是否与报备方案一致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报送。
监管函显示,2016年5月,泰康在未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情况下,修改了员工持股计划分红条款并向持股人分红;2017年4月,泰康股东大会通过对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价格等条款的修改方案后,在未向监管机构报备、未提交持有人会议表决的情况下实施了新的方案。
银保监会督促泰康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持股计划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持股计划具体实施及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同时,银保监会提醒泰康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18年底到期,督促泰康严格按照报备的持股计划,提前制定计划期满后的退出方案,切实保障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经营及员工队伍稳定。
以下为监管函原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函(监管函〔2018〕42号)
监管函〔2018〕42号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关于员工持股计划修订情况的请示,依据相关规定,现对你公司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2016年5月,你公司在未向监管机构报备的情况下,修改了员工持股计划分红条款并向持股人分红;2017年4月,你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对员工持股计划认购价格等条款的修改方案后,在未向监管机构报备、未提交持有人会议表决的情况下实施了新的方案。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56号)的有关规定。你公司应当抓紧对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实施是否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是否与报备方案一致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你公司应当抓紧按照《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将持股计划具体实施及变动等情况报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你公司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对持股计划相关条款变更是否影响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出具意见,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18年底到期,请你公司严格按照报备的持股计划,提前制定计划期满后的退出方案,切实保障持股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经营及员工队伍稳定。你公司应当认真落实监管函相关要求,于2018年4月30日前将持股计划自查报告及整改方案、持股计划具体实施及变动情况、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底前将持股计划期满退出方案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我会将密切关注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情况,并视情形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2018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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