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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5月11日消息,浙江保监局近日公布对永安财险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未经批准变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被浙江保监局处以罚款4万元;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浙保监罚〔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
住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兰亭路289号华都首府公寓香滨园沿街商铺111-4室和111-5室
负责人:张致栋(时任)
当事人:张致栋
身份证号:33080219701104XXXX
职务: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临时负责人(时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及张致栋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及张致栋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变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2017年4月至6月底,在未经我局批准的情况下,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将营业场所搬迁至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兰亭路289号华都首府公寓香滨园沿街商铺111-4室和111-5室,并安排工作人员在该场所内办公。截止2017年6月底,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共在该场所录入保单20单,累计保费73043.9元。
张致栋,时任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临时负责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关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县营销服务部职场变更情况的补充说明》(2018年1月5日)、公司内部变更营业场所相关请示、张致栋等人调查笔录、《龙游新职场录单明细》及相关承保资料、新旧职场租赁合同、现场照片、中国电信衢州分公司衢州政企部出具的《关于永安保险衢州中心支公司龙游营销服务部网络开通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经批准变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永安财险龙游营销服务部罚款人民币4万元。
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张致栋警告,并罚款人民币4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保监局
2018年5月8日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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