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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交强险费率上浮不属行政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 10:43 京华时报

  保监会回应交强险费率上浮涉嫌二次处罚质疑

  本报讯 (记者 张春健)针对外界对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的众多质疑,昨天,中国保监会召开媒体见面会作出正面回应,明确交强险费率上浮不属行政处罚。

  此前,针对6月15日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费率浮动草案,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勇提出质疑,认为该草案将交强险费率与车主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挂钩、按照一定比例上下浮动的做法,虽然包含以经济手段约束车主行为的良好用意,但实际上,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后已受到法律处罚,再对他们上浮交强险费率等于是“变相二次处罚”。

  对此,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昨天解释称,首先,草案的制定是有法律依据的。国务院去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保监会有权会同公安部门制定交强险浮动费率。其次,交强险费率上浮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订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其目的不是为罚款,而是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袁力进一步指出,早在2004年4月,上海便开始实施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经统计,上海市2005年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和直接财产损失同比分别下降了65.96%、9.72%、21.71%和58.43%。而在上海市实行该制度的3年里,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到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51.03%,费率没有浮动的机动车占38.71%,其余10.26%的机动车则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比较差被提高了费率。袁力称,数据证明,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应按时施行。

  此外,针对外界对交强险费率浮动计算方法等存在的争议,袁力表示保监会将综合各方意见,对草案进一步完善。对于最终保费、听证等问题将在6月底召开新闻发布会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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