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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8月10日消息,宜宾保监分局近日公布关于四川宝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宝瑞销售宜宾分公司存在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并开展业务的违法行为。宜宾保监分局决定对宝瑞销售宜宾分公司罚款3万元,对当事人彭荣匮警告并罚款3千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宜宾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一:四川宝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
住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复兴街9号3幢第2层
当事人二:彭荣匮
身份证号:51250119760504164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四川宝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以下简称“宝瑞销售宜宾分公司”)及彭荣匮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宝瑞销售宜宾分公司存在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并开展业务的违法行为,期间获得代理手续费收入139500.87元。彭荣匮时任宝瑞宜宾分公司临时负责人,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业务明细、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相关人员任职信息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对宝瑞销售宜宾分公司罚款3万元;
二、对彭荣匮警告并罚款3千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川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宜宾保监分局
2018年8月7日
责任编辑:赵子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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