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财险四川分公司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违规被罚12万

都邦财险四川分公司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违规被罚12万
2018年08月03日 09:2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8月3日消息,四川保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都邦财险四川分公司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2万元。

  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8﹞21号

  当事人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568号摩根中心2号楼11层

  主要负责人:游莉萍

  当事人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住所:遂宁市船山区河东新区东平中路399号东城一品A区3栋230号

  主要负责人:梁海波

  当事人三: 刘畅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身份证号:510108********0325

  当事人四:梁海波

  职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兼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身份证号:220223********11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都邦四川分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涉(以下简称“都邦遂宁中支”)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都邦遂宁中支经都邦四川分公司默许,在未经监管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营业场所。时任都邦四川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刘畅、时任都邦四川分公司副总经理兼都邦遂宁中支总经理梁海波,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业务台账、OA系统流程截图、岗位说明书、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及对相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都邦四川分公司罚款肆万元(¥40,000.00);

  二、对都邦遂宁中支罚款肆万元(¥40,000.00);

  三、对刘畅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四、对梁海波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8年8月1日

责任编辑:杨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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