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修订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银保监会修订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2018年06月12日 15:17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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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8〕45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防控金融风险的重要工作部署,客观、全面、准确地反映人身保险行业状况,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负债监管,推动行业着眼长远、稳健经营,我会修订了《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我会有关精算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按规定提取责任准备金,加大负债管理力度;落实资产负债匹配报告制度,推动负债与资产有效联动;强化现金流压力测试制度,严守流动性风险底线。

  二、我会将进一步依法加强总精算师履职情况管理。对于初次申请核准总精算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提交拟担任总精算师职务之前所在公司出具的履职情况报告;总精算师任职过程中及离任后,原公司需依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总精算师的审计报告。

  三、对于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精算报告》、提取责任准备金、负债与资产严重错配以及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等情况的,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公司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四、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报送上一年度《精算报告》。年度《精算报告》应当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2017年度《精算报告》应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上报。

  五、《关于印发<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保监发〔2009〕12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精算报告》编报规则

  2.《精算报告》附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4日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人身保险 中国银行 精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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