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睢宁支公司虚列会议费遭保监局处罚

中国人寿睢宁支公司虚列会议费遭保监局处罚
2018年07月08日 11:49 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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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保监罚〔2018〕50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地址:睢宁县府前西路28号

  主要负责人:郭刘阳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中国保监会大病专项检查组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我局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15年12月,你公司虚列会议费20100元。2016年6月,你公司虚列会议费9600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相关财务凭证、公司出具的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虚列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保监局

  2018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张恒星 SF142

中国保监会 当事人 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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