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函作为期货保证金质押品研究

银行保函作为期货保证金质押品研究
2018年04月25日 21:07 期货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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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期货保证金质押品是降低实体企业参与期货市场成本的有效工具。本文分析银行保函作为期货保证金质押品的优势,并针对非期货公司会员和期货公司会员分别设计保函模式,提出法律法规中有关拓展保证金质押品范围的修改建议。

   境内外交易所质押品概况

   境内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质押品现状

   境内商品交易所仅接受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质押品。当前,我国境内期货市场保证金主要由人民币现金构成。四家境内期货交易所均规定可以把国债作为保证金质押品,但目前只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开始实施。三家商品交易所只接受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质押品。

   标准仓单充抵折抵在保证金中占比较小。以郑商所为例,仓单充抵保证金占比仍较小,2014及2015年均在5%以下;交割月折抵保证金的日均值占日均保证金总量之比也较低,2014—2015年各月基本在1%以下。

   境外交易所质押品概况

   非现金质押品种类多样。境外已有多家交易所接纳非现金资产作为质押品,而且种类多样,例如债券、股票、信用证、基金、黄金、银行保函。

   非现金资产占比较高。境外一些交易所中,非现金资产已超过现金成为期货保证金质押品的首要选择。例如,2015年Eurex结算所非现金质押品(证券与记账证券质押品)为339.29亿欧元,占现金和非现金质押品总量之比为60%。

   我国期货市场不断发展,机构投资者规模持续扩大,对扩大保证金质押品范围提出了要求。经过分析研究,我们建议,可以考虑首先将银行保函纳入期货保证金,逐步实现期货保证金质押品的多元化。

   银行保函概述

   定义

   根据中国银行官网介绍,保函又称“担保”,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申请人或被担保人履行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承诺。一般来说,申请人与被担保人为同一人。

   分类

   银行保函种类繁多,有多种分类方式,其中按照是否为被担保人的融资行为作出担保,银行保函可分为融资类保函和非融资类保函。非融资类保函包括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等。目前期货市场使用的保函类型只有履约保函一类。

   主要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

   银行保函业务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包括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银行),其中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或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为它们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依据,相对于保函协议书和保函而言是主合同,是其他两个合同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申请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函委托书》而产生的委托担保关系;银行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保函产生的保证关系。

   四方架构

   原则上保函涉及四方,但实际操作中一般是三方,申请人和被担保人一般相同。如果为四方,需要申请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有基础关系,在其实践中,现有的基础关系类型包括贸易关系和股权关系。中国银行官网公司金融栏目中贸易金融服务的保函一栏所列的28项业务中,仅“对境外投资企业提供的融资性对外担保”中应用到了四方模式。该产品是中国银行应企业国内母公司的申请,为其境外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向当地金融机构融资或取得授信额度而出具的担保,保证境外企业履行贷款本息偿还义务或授信额度协议规定的资金偿还义务。

   法律法规限制

   1998年1月9日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立即切断银行资金流向期货市场的重要指示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规定:“……(五)各商业银行一律不得为企业出具期货交易资金保函,不得为企业期货交易出具或追加保证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期货交易担保。”但是,若能突破上述限制,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质押品将为期货市场和投资者带来便利。

   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质押品具有独特优势

   银行保函作为质押品比标准仓单更具优势

   标准仓单作为质押品受制于三个因素:一是使用规模有限,受制于注册仓单的数量;二是使用群体有限,只有仓单持有人才可利用仓单做质押;三是不利于企业资金管理,仓单质押过程中,发生期货价格下跌从而造成仓单价值下跌时,需要企业追加现金或仓单。

   使用银行保函作为期货保证金质押品没有此类限制。一是银行保函的数量可以随着需求量的增加而增加;二是法人客户,包括产业客户和机构投资者,都可以申请银行保函;三是银行保函担保的最大金额是固定的,不受市场行情影响,因而无需逐日盯市和追加资金。因此,银行保函的利用规模、使用范围以及风险可控度都远远超过期货仓单。

   银行保函比信用证保障性更高

   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相同之处在于都由银行开具,从而把企业信用转变为银行信用,提高了信用度;都是由银行付款;都可以是不可撤销的。但是,信用证中的受益人与申请人是商品买卖关系。银行向商品卖方(信用证受益人)的付款是有条件的,卖方需要达到信用证中提出的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等各种条件,银行才会付款。而银行保函可以规定付款的条件,但没有提供各种单证和单据的要求,只要受益人提出,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

   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对受益人而言,在要求银行付款时,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质押品比信用证更简单,保障性更强。

   银行保函在厂库仓单注册担保中已有应用

   在厂库仓单业务中,郑商所和大商所规定厂库申请仓单注册时,必须提供交易所认可的银行履约保函或者现金,但尚未将银行保函纳入期货保证金质押品范围。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与注册仓单比较而言,相同点是两种情况下银行保函均作为履约保证,不同之处在于作为保证金时,银行保函是为交易作担保,而在仓单注册环节是为注册的仓单作担保。

   通过在厂库仓单业务中应用银行保函,交易所相关部门已经对银行保函各环节的业务流程有了一定了解,为交易所下一步开展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业务积累了一些经验。

   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质押品可以实现多赢

   使用银行保函为厂库仓单注册进行担保,在大商所和郑商所已经进行了一定实践。把银行保函的担保功能从厂库仓单注册扩展到交易保证金,可以有效降低法人客户的交易成本,有助于实体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有效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据了解,中国银行规定,开具保函所需要的保证金比例大致根据客户资信情况而确定,甚至可免除缴纳保证金,有助于吸引多种类型投资者开具银行保函。

   中国银行开具银行履约保函按季度收取保函费用,大致为保函价值的1‰。参照郑商所仓单充抵保证金每次期限原则上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规定,选取中国银行6个月贷款年利率(4.35%)为对照,以同一家企业同时申请期限为6个月的1000万元贷款和1000万元银行保函,计算结果如下:银行保函收费为1‰/季×2季×1000万元= 2万元;贷款利息为4.35%/12个月×6个月×1000万元=21.75万元。

   银行保函比商业贷款成本降低90.80%。

   银行可以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拓展业务

   银行可以通过银行保函作为期货保证金业务拓展业务渠道、增加利润点,进一步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同时,银行所承担的风险相对有限。基于受益人及合同项下义务的特点,用于期货保证金质押品的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为交易所,不存在滥用权利的利益诉求。只有当期货公司穿仓且不能及时弥补、对交易所负有债务时,交易所才会行使权利。在我国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期货公司实力逐步增强、风控能力不断提高的今天,这种事件发生的概率大大降低。

   有利于发展产业客户和机构投资者

   银行保函是把企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风险降至接近零的水平。银行保函使用范围广、成本低的特点对产业客户和机构投资者具有吸引力。因此,把银行保函纳入期货保证金质押品范围有利于吸引产业客户积极主动利用期货市场规避风险、保障经营;有利于优化期货市场投资者结构,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质押品的设想

   参考境外交易所的经验,对银行保函作为期货保证金质押品的具体操作提出以下建议:

   明确银行保函的实质性条款

   可作为期货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应载明不可撤销和见索即付的要求。

   筛选保函开具银行

   新加坡交易所(SGX)规定用于保证金的银行保函不得由作为客户的银行开具或者由与客户有关联的银行开具。此外银行保函必须由持有有效牌照的、依照《新加坡银行法》在新加坡运营的银行开具,保函的计价货币不能是受外汇管制的货币。

   建议参照境外交易所的经验,结合交易所在厂库仓单方面积累的经验,建议对保函开具银行的选择与厂库仓单的要求相同,即需是上市银行开具的保函。可根据这些要求筛选并公布交易所批准的银行名单。另外,建议结合中国情况,银行客户由省行以上级别开具保函。保函计价货币应为人民币。

   确定银行保函有效期

   以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为例,该所规定提交到交易所的首次开具的银行保函或者已经续期的银行保函有效期最少为12个月。

   鉴于交易所规定有价证券每次充抵最多不超过6个月,建议接受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最多不超过5个月+10个工作日,以便为风险发生时的索赔留出充裕时间。

   确定解除使用和续期要求

   解除使用银行保函或续期时,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和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NSE)会员需向交易所提交解除使用材料或续期材料。

   鉴于交易所只接受不可撤销的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解除使用需经交易所书面同意才能办理;银行保函续期相当于重新办理,续期后的银行保函充抵期应不超过6个月。

   确定折抵率

   由于银行保函为见索即付,能很快取得索赔款,且有银行信用做担保,因此,建议将银行保函作为期货保证金的折抵率设置为其价值的100%,不实行逐日盯市。

   设置现金配比

   参照仓单充抵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质押品的模式选择

   境外交易所银行保函作为质押品的主要模式

   在境外交易所,银行保函作为质押品采用两种模式,一是客户申请、结算会员为受益人的模式;二是结算会员申请、交易所为受益人的模式。境外暂无客户作为申请人、交易所为受益人的保函模式。

   比如,SGX规定,客户可以向结算会员提交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但结算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的保证金类型不包括银行保函。

   NCDEX和NSE接受银行保函作为质押品的模式类似,前者申请人为会员,受益人为交易所,后者申请人为结算会员,受益人为交易所旗下结算所。这两家交易所还规定会员可接受申请人为客户、受益人为会员的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

   境内模式选择建议

   以下按照非期货公司会员与普通客户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是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三方模式。对于非期货公司会员,参考仓单充抵期货保证金的程序进行,这种情况的保函流程较为简单。申请人和被担保人均为非期货公司会员,由会员向银行申请保函,受益人为交易所,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办理。

   二是普通客户的两种模式。对于普通客户,理论上客户向银行申请保函,客户使用保函作为保证金,交易所为最终受益人,是三方之间的关系。由于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交易所与客户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必须引入第四方:期货公司。由于涉及到四方,这里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都要对已有的履约保函有所创新。

   四方模式

   可参考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即客户使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的,须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并以期货公司会员名义办理,申请人为客户,受益人为交易所,并为期货公司会员名下期货交易提供担保。

   该模式需要对现有的履约保函予以创新,将三方关系拓展到四方。其基本关系为客户为期货公司在穿仓情况下对交易所的所有债务向银行申请担保。基本的四方如下表所示:

   客户、期货公司、交易所三方需要签订一个协议,作为客户与期货公司间基础关系的凭证,明确客户为期货公司在穿仓情况下对交易所的所有债务向银行申请担保,交易所在需要就保函索赔时向客户提供期货公司整体盈亏的结算单,并保证不存在其他滥用受益人权利的情形。同时,在保函中需要约定受益人(交易所)在何种条件下可就保函索赔:期货公司出现穿仓现象,索赔的单据为期货公司整体亏损的结算单。

   此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在一个保函中解决问题,不增加期货公司压力,也不涉及保函转让的问题;缺点在于,交易所要同每个客户签订三方协议,比较繁琐。

   流程为客户授权期货公司会员提交银行保函至交易所,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提交使用申请/解除申请、使用时需同时提交纸质客户授权材料。审核客户授权书。在会员服务系统进行审批,系统中增加会员资金(需交易所负责人审批)。每日结算后,如果会员配比货币资金不足,下一交易日通知会员追加货币资金。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提交解除使用申请。会员服务系统审批解除使用,系统自动减少会员资金。程序自动计算手续费并通过系统向会员出具单据。

   三方模式

   在三方模式下,客户为申请人,期货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转让人,交易所为第二受益人/受让人。

   在基础情形下,为典型的三方履约保函:客户向银行申请保函,将保函提交至期货公司,保函担保的是客户因在期货公司交易穿仓时对期货公司负有的债务。此种情况不涉及交易所。

   基础情形之外,期货公司可以将保函转让给交易所。期货公司为第一受益人/转让人,交易所为第二受益人/受让人。转让完成后,保函担保的是期货公司因在交易所交易穿仓时对交易所负有的债务,原有的保证责任消失,保证额度不变;同时由于申请人始终为客户,保函转让使用的是客户信贷额度,不会占用期货公司信贷额度。转让成立的条件有:交易所为约定的指名转让人,即客户在申请保函时,即向银行表明交易所为指名转让人,即该保函不得随意转让给其他人;客户、期货公司、交易所三方之间要签订三方协议,明晰三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转让背景;转让需取得银行同意;保函转让经审批后出具,同时收回原保函正本,信贷经营部门及时在系统中修改受益人信息。

   该模式的优点在于较简洁,不占用期货公司的信贷额度,而且转让是可选择的,即这种保函也可不进行转让,仅作为客户提交给期货公司的保证金质押品;缺点在于每张用于担保期货公司在交易所交易穿仓时对交易所负有的债务的保函都需要转让,而转让可能需要时间,而且收费标准和反担保要求会更高。

   目前,这种模式仅在建设银行可行。建设银行总行规定:如申请人确有需要,应在开立可转让保函的文本中写明转让需经该银行书面同意,不可自由转让;在转让背景清晰合理的情况下,银行可接受指名转让;保函转让不得新增建设银行的保证责任,上述情况均应向申请人说明存在的风险,并要求其在《出具保函协议》或补充协议中确认由申请人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风险,同时应根据情况适当提高收费标准及提高反担保缴存比例;保函转让经审批后出具,同时收回原保函正本,信贷经营部门应及时在系统中修改受益人信息。

   根据沟通信息,如果该种模式要想固化并且精简,需要建设银行保函部门与机构业务部(负责交易所业务)共同向总行申请。

   交行表示,在外部监管修改相关条款的前提下,基于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三方模式和普通客户的四方模式与银行目前的保函模式有相似之处,各家银行不需进行较多创新或修改,因而易于推广。基于普通客户的三方模式因涉及保函转让,各行均需向总行申请协调,推广难度相对较大。

   建议

   建议修改银行不能为期货交易出具保函的规定

   若使用保函作为期货保证金,需由人民银行对《通知》相关规定作出修改。《通知》对我国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风险控制和规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过20多年的不断发展完善,我国期货市场已经走上规范化、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的轨道,期货市场的功能得到了初步发挥。特别是产业客户的积极参与,在稳定企业生产经营、促进行业发展的同时,也有效地改善了期货市场的投资者结构。因此,建议取消上述规定,允许商业银行为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出具保函,以有效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推动产业客户更好地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商业银行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银行保函的管理。

   建议拓宽保证金质押品范围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本条法规对使用非现金作为期货保证金的范围限定为有价证券,而银行保函不属于有价证券。

   拓展保证金质押品范围,通过降低现金比例进而降低交易成本,既是国际期货市场的成功经验,也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建议在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期货法》时拓宽期货保证金质押品范围,既允许有价证券用于保证金,也允许银行保函等非有价证券用于期货交易保证金。

   (作者单位: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及衍生品研究所有限公司)

仓单 保函 质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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