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财经纵横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13日 03:14 第一财经日报

  结算会员资格需证监会批准

  刘文元

  日前接近中国证监会的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刚刚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原则通过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期货交易所的职能和组织形式,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并明确了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和期货新品种上市审批程序。

  不以营利为目的

  据透露,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同时规定,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对于期货交易所的营利性质,条例草案与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表述相同。但有业内人士分析,在中金所这一公司制交易所出现后,条例草案依然保留了暂行条例的表述,意味着中金所将不会是一个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股东回报的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据期货业人士介绍,国外期货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目的为了鼓励交易所通过不断的赢利来壮大其自身的规模和实力,提高竞争力。

  《第一财经日报》此前了解到,中金所的五家股东——国内的三家期货交易所和两家证券交易所——已经根据“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规定,在账目上对投入中金所的资金进行了处理。

  结算会员要证监会批准

  条例草案对分层结算制度进行了约定,使中金所的分层结算具有了法律依据。条例草案规定,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规定,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中国证监会审批而非中金所。“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据消息人士透露,条例草案删除了暂行条例中有关国家公务员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任职的规定。

  消息人士透露,与暂行条例相比,条例草案明确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其中结算担保金制度是适应金融期货交易而建立的新的风险管理制度。

  新品种审批

  仍需征求国务院意见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条例草案规定期货交易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或者终止合约,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条例草案还增加了两项规定,期货交易所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也需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此前有关市场人士呼吁的改革目前繁琐的期货新品种上市审批程序、加快期货新品种上市进程,目前看仍需等待。消息人士表示,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