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期货公司业务范围应与专业人员数量等相适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31日 04:10 第一财经日报

  刘文元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根据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应当与其财务状况、内控水平、合规程度、高级管理人员素质、专业人员数量相适应。

  本报昨日报道,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作出具体要求,规定期货公司必须具有3个以上的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至少15个具备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据了解,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还对期货公司的财务制度、内控制度和合规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现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可以从事期货经纪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删除上述条款,对期货公司业务范围的约定将在待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体现。此前本报获悉,期货公司的经营范围将扩大到自营、结算、期货资产管理、境外期货等业务。

  据悉,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以及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删除了现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中可以设立“分公司”的表述。据权威人士透露,这样表述是因为证监会认为目前暂不宜明确分支机构的形式,同时这样表述也不对以后分支机构的形式构成障碍。

  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设立分支的条件作出重大修订:必须具备符合证监会财务安全监管要求;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符合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近一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被监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调查或者因违法违规被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本报了解到,参照《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草案)》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期货公司的股权。据期货业内人士分析,该项条款的约定意味着证监会加强期货公司股权变更方面的监管,以防范风险。

  此外,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还对期货公司的停业、终止业务和破产等方面作出较现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更详尽的约定,并规定期货公司的设立、变更和业务终止应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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