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修订后办法:期货公司将必须聘用首席风险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5日 04:46 第一财经日报

  修订后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或新增组织机构一章

  刘文元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第一财经日报》日前获悉,修订后《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新增了组织机构一章,对期货公司组织机构、内部业务部门和岗位设置做出了基本要求。

  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必须设立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的财务和结算部门必须分开独立,以加强期货公司的内部监督与制衡。

  权威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业务制度建设及财务稳健提出原则性要求。中国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保持财务稳健并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要求,确保客户的交易安全和资产安全。

  中国证监会要求,期货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选聘专人担任首席风险官,负责管理和控制期货公司的经营风险。据相关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将制定《首席风险官的管理办法》,规范首席风险官制度。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与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认为,期货公司最关键、最要害的岗位就是风险控制,最近在券商收购期货公司之后,期货公司的风险控制人员成了“稀缺资源”,这说明券商已经意识到了期货公司管理人员风险管理经验对公司发展的价值。期货公司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证券公司,国外的期货公司都有风险控制部门,在期货公司资源整合、面临大发展的时期,证监会有必要规范期货公司风险控制部门的建设。

  他还建议,应该规定期货公司的首席风险官必须是具有高级资格的管理人员。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中国证监会在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对期货公司内部机构设置以及业务规则做了原则性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按照隔离制衡和控制风险的原则,合理设置和调整业务部门及其职能。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关键业务岗位责任制度,对关键业务岗位和高风险业务实施重点控制。期货公司的结算、财务等关键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期货公司应当设立合规稽核部门或者工作岗位,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稽核。

  据相关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提出更严格的规定,规定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根据《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规定,对经营管理人员分工提出前后台分离要求,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经理层应当按照前后台业务分离的原则合理分工,负责市场开发和交易业务的负责人不得同时分管结算业务。”

  据悉,中国证监会在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中重新勘定了某些术语的表述。比如,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自觉避免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而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投资者”表述成“客户”,因为期货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是指投机的客户,表述成“客户”,则涵盖了包括保值在内的所有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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