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期货公司须全面建立独董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2月02日 04:05 第一财经日报

  刘文元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直接干预作出限制规定,以确保期货公司独立性。同时还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日前有权威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中国证监会结合中国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发展进程,对期货公司完善治理结构的原则做出了规定。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将要求期货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5日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只是规定“鼓励”期货经纪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过同时规定符合“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单个股东或最终权益持有人对期货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达50%以上、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的公司、有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参股”这四个条件之一的期货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据《第一财经日报》了解,修订后《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取消了上述四个条件,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设立独立董事。”这意味着所有的期货公司都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而不是部分符合条件的公司。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胡俞越认为,期货公司虽然不是公众公司,但是其与证券公司类似,都属于为公众服务的公司,期货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小股东和期货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因为独立董事一般是行业专家担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可以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

  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独立董事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董事以外的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存在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消息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总结期货市场多年发展经验,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期货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修订后《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特别新增了组织机构一章,对期货公司组织机构、内部业务部门和岗位设置作出了基本要求。

  本报记者还获悉,参考《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修订稿)》和《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直接干预作出限制规定,以确保期货公司独立性。管理办法规定:“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期货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据了解,根据监管的要求,虽然目前绝大多数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不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是还有极少数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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