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不再接受东方之光等3家律所的私募法律意见书

中基协:不再接受东方之光等3家律所的私募法律意见书
2018年04月13日 18:1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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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4月13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称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详情如下:

  关于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公告

  中源诚信(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诚信)于2015年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6月21日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樊巧云、刘东霞。2017年11月6日,中源诚信因失联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康汉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汉投资)于2014年6月4日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7月12日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林化灯、孙钦良。2018年1月29日,康汉投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且失联被协会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深圳恩力集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力集昌)于2015年12月24日在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2016年6月14日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为闵齐双、刘中良。恩力集昌前期被投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

  为了进一步核查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律师事务所在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是否勤勉尽责,协会调取了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经核查,上述律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详见附件)。根据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协会决定自2018年4月12日起,三年内不再接受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同硕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对中源诚信及其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核查报告

  附件2:关于对康汉投资及其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核查报告

  附件3:关于对恩力集昌及其登记法律意见书的核查报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石秀珍 SF183

基金业 法律意见书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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