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协与中基协会商,督促私募托管行依法承担责任

中银协与中基协会商,督促私募托管行依法承担责任
2018年08月22日 05:52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
公募私募创投新闻

近日,有消息称,中银协和中基协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会商,双方法律部门取得高度共识,一致表示将就阜兴事件的后续处理加强沟通,在回归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统一认识,消除分歧,督促托管银行依法承担责任,携手做好后续工作。

监管层达成共识

《国际金融报》记者向某银行托管部副处长核实消息,对方表示确有此事。这也标志着自意隆事件后,中银协和中基协终于在私募托管银行权责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意隆事件发生后,7月13日,中基协发布《关于上海意隆等4家私募基金管理人风险事件的公告》要求平安银行、恒丰银行、上海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招商银行等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

7月23日晚间,中银协在其官网发布了其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的署名文章,表示银行托管私募基金权责清晰,依法依约不承担共同受托责任,这与中基协的发文要求相左。

7月24日,投资者围堵了上海银行浦东分行,要求托管银行按照7月1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的公告履行相关责任,而上海银行认为该诉求超出托管银行法定职责范围。

紧接着,多家银行暂缓了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托管或明确提高托管门槛,使原本就处于甚嚣尘上的托管银行行权责任讨论更加激烈。

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基协和中银协达成的共识意味着,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像意隆事件失联或跑路的情况下,私募基金托管行将按照合同要求,承担起相关责任,而不再出现一味推卸,相当于跟着‘跑路’的现象”。

“统一意见有利于给市场和社会以稳定的预期,在当前具有特殊意义,当然我们期望制度性安排”,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庆向记者说道。

托管银行责任明确

记者发现,《基金法》第八十九条早已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根据该条款,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为信托型基金,基金投资者与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是共同受托人。其中,基金管理人注重基金资产的管理和投资活动,基金托管人着眼于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契约型基金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合同,托管人作为合同条款设计的一方往往会利用这一先天条件排除投资人权利免除自己义务。基金合同里都会有‘风险揭示’书告知各种风险,其中就包括了托管人的风险,但风险揭示书不是免责书,该揭示书不仅提醒投资人注意,同样是提醒管理人与托管人要注意,要在专业管理与托管过程中主动避开这些风险,不能一告了之。”张庆向记者说道。

据有关方面调查,部分托管行的责任其实相当严重。一些托管行不掌握真实的投资者情况,在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一式叁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每份合同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的情况下,竟然将加盖银行公章的基金合同交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而且基本未回收留存。

拿意隆事件为例,托管行的失责令人感到惊讶。招商银行从托管户向意隆和郁泰的个人股东赵梁,以及其他阜兴集团的员工的个人账户打款,上海银行托管账户中有巨额资金汇往上海宁曦有限合伙企业的账户。事发后,上海银行才核查发现,该有限合伙企业为空壳企业。

“希望此次托管责任的处理,能够带来立法上的改进。本身统一的基金交易结构应该适用同一的法律关系,而不能因为投资标的、募集方式而割裂。”业内人士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

国际金融报见习记者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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