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试点金融债券弹性招标 动态调整最终发行规模

央行试点金融债券弹性招标 动态调整最终发行规模
2018年08月13日 15:47 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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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浪财经讯 8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场司)银市场〔2018〕141号,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试点开展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完善金融债券发行机制,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6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现就关于试点开展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弹性招标发行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招标发行金融债券时,有权根据事先设定的规则,动态调整最终债券发行规模的行为。

  二、试点初期,弹性招标发行暂适用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债券的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可根据试点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三、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应当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有关要求,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

  四、金融机构选择采用弹性招标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应在发行文件中充分披露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机制及相关操作安排,并重点提示发行规模动态调整带来的风险。

  五、金融债券弹性招标发行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

  六、试点阶段单期金融债券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比例不得超过其初始发行规模的50%。

  七、金融债券招标触发发行规模弹性调整机制的,发行人应严格按照事先被露的规则进行调整操作.调整结果经发行人和中国人民银行观察员签字确认后方能生效,有关决策材料应妥善保存。

  八、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确保债券弹性招标的发行、结算、确认登记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九、金融债券发行应选择具备金融债券承销经验和能力的机构作为承销商,并根据发行规模合理确定主承销商(如有)数量,承销商选择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过往承销经验、承销业务机构设置、人员专业性、风险内控机制、销售网络有效性、公司规模和盈利状况、相关业务市场操作规范性等.

  十.金融债券发行应坚持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充分体现金融债券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以互持等方式扭曲金融债券定价,对于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上市交易价格偏离过大的情况,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如有)应在金融债券发行情况报告中予以说明,并有义务接受监管机构、市场机构的质询。

  十一、金融债券通过招标或者薄记建档等方式发行过程中,承销商应严格按照中标价格向投资人分销债券,相关各方不得以手续费、财务顾问费、二级市场交易等任何方式变相向投资人额外返还承销相关费用。

  十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银行间愤券市场债券招标发行管理细则》(银办发〔2011〕12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曰起施行。

责任编辑:郭建

金融债券 央行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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