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防B2C模式网络信贷中的风险

谨防B2C模式网络信贷中的风险
2018年08月02日 07:14 21世纪经济报道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 曾刚 李重阳

  网络信贷,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信贷交易,资金借入者和借出者均可利用网络获得相关的信息和服务。借款人不再必须到实体网点提交材料,而是通过互联网渠道自助申请;贷款人也简化了很多以往需要人工审核的繁复流程,主要通过大数据信息和风控模型快速响应需求。

  网络信贷并不改变信贷的本质,无论最终出资人是小贷公司还是商业银行,它依然是货币持有者将约定数额的资金借出并要求借款者在约定期限内按约定条件还本付息的信用活动;其核心仍是持牌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但是,通过运用互联网等技术,原来在线下进行的信贷业务迁移到线上,演化出了完全不同于传统借贷的新模式和特征。

  近期频频曝出风险事件的P2P平台模式,虽然也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借贷交易,但是P2P本质上不是持牌机构的贷款行为,而是个人放贷,平台提供的服务包括贷前准入筛选、资金借入者与贷出者匹配、信用监控和贷后催收等,其本质是撮合平台,风险收益的承担主体仍是出资的个人。此外,我国目前P2P相关制度尚不完善,市场环境不够成熟,很多平台使用资金池等“伪P2P”模式,导致P2P行业发展面临不可持续的问题。

  从长期来看,以持牌金融机构为核心的B2C(Business To Customer)模式才是真正意义上网络信贷的发展方向。因此,本文主要围绕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互联网小贷等机构提供的线上信贷业务展开。

  网络信贷的风险控制:充分运用大数据

  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银行(包括普通商业银行和无网点的互联网银行)、消费金融公司以及互联网小贷公司,为客户提供网络信贷服务,这些机构多依托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入口,着力搭建场景,吸引有借款需求的客户。针对小额贷款用户体验要“快”的核心需求,网络贷款基于移动互联技术,根据客户以前的金融交易以及商业交易数据,借助决策引擎进行客户贷款的授信审批。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是该类贷款最主要的特点,各类自助网络贷款创新产品中,目标客户框定、产品精准营销、客户额度审批等贷款产品核心处理流程中,都充分融入了大数据分析应用,通过对银行自身数据及与合作伙伴数据的整合分析,实现客户贷款需求的精准营销、精准授信和快捷业务办理。同时,自助网络贷款的办理渠道通常涵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自助终端,借款人可以借助网络自助操作,手续简单,资金通常可以即时到账,实现了线上申请、自动审批、线上签约、自动放款为一体的全自动贷款流程。

  与传统的银行信贷相比,网络信贷的风险控制无论是贷前、贷中还是贷后,都更加数据化、科技化、流程化和智能化。

  贷前环节的风控核心在于确定授信额度。一方面,数据分析可以为风险识别提供重要依据。在网络信贷中,贷前风险识别所依赖的数据,既有机构自身积累的数据,也有来自于外部以及与其它机构合作共享的数据。由于各个平台的数据维度不同,加强信息互通互联、进行风险交叉校验有助于进行更准确的风险评估。比如传统商业银行的数据侧重于金融和支付信息,互联网银行的数据侧重于线上行为的采集,如果把二者的数据库结合起来,就可以得到更具体更准确的用户画像。其它类似可利用的信息源包括:征信信息、移动通信信息、保单信息、税务信息、不动产信息等。通过建立单一客户的数据库,可以对该客户的风险作出合理评估;通过建立客户群体的数据库,可以确定业务的整体风险系数,辅助单一客户风险评价。另一方面,其他辅助手段的应用为授信工作增加了保险系数。例如,为客户制定分期还款计划,能够起到一定的风险缓释作用;有些机构采取“线上访问”的形式,结合微表情判断,识别潜在风险;还有一些机构在客户提交申请后,提供上门服务,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了解客户,引入人工作为数字模型的补充。

  贷中环节的风控措施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和支付环节控制。网络信贷线上操作的特点决定了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识别途径包括: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动态口令牌、短信验证码、邮箱验证码、电话核实、指纹识别、人脸识别以及验证消费记录或预留问题等,当客户更改信息时,则需要重新验证。在贷款资金的支付环节,当具备专项用途时,比如购买车辆或是用于合作场景的支付,则直接支付至第三方收款账户,以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而大部分的情况是不限制贷款用途的,此时要求客户必须绑定与本人身份证信息一致的银行卡,从而确保贷款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的账户。同时,一些信贷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账户险”供客户选择,建立风险转移机制。

  在贷后环节,大部分网络信贷产品都存在逾期收取罚息的条款,一般为正常贷款利率的1.5倍,一定程度上能够对用户的履约行为产生约束;一些机构根据最新数据信息,定期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做出调整,以适应客户风险等级的变动;当客户出现逾期或欠息行为时,如果信贷机构与人行征信系统存在接口,还会将客户的不良信用记录反映在征信报告上;若客户违约行为触发各机构的预警机制,将会被列入“黑名单”,影响客户使用机构内其他产品和服务;当催收无效,逾期时间超过所规定的期限时,信贷机构会采取保全或起诉等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大数据技术是一把双刃剑

  和传统信贷一样,网络信贷面临的首要风险同样是信用风险。在贷款业务中,“信用”是核心要素。由于资金的供求双方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容易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客户对自己的资信状况有着更准确的评估,只有认为“合适”时,才会选择贷款,这就容易造成最终成交客户的实际风险水平高于评估值。而网络信贷在提升贷款效率、增加便捷度的同时,也通常省略了面签、抵押、人工尽职调查等环节,取而代之的是通过大数据和风控模型试图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多重信息并不能保证结果有效。加之提供网络信贷服务的机构通常定位于长尾客户,导致其服务人群的信用等级往往低于传统信贷客群,这意味着客户群体本身的信用风险会有整体的提高。考虑到我国征信制度仍不健全,尚不存在一个官方、统一、广泛的信用评价体系,能够运用的数据往往有限且不全面,网络信贷业务仍然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其中,要着重关注欺诈风险。一些信用风险较大的个人可能通过伪冒申请、提供虚假资料和虚假联系人、多头借贷等方式获取信贷资源;更有甚者,通过黑灰色产业的代办包装、组团骗贷等方式获取额度和资金,由于所谓的信贷中介谙熟各家贷款机构的审核规则,他们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对申请人进行包装以突破信贷机构的风控规则。虽然目前大多数网络信贷机构宣称使用大数据和创新性模型进行反欺诈及风险评估,但如果数据本身的维度和真实性存在问题,那么无论使用了多大体量的数据和多么先进的模型,其结果的可靠性都会大打折扣,导致欺诈风险抬升。

  网络信贷业务也面临政策风险。网络信贷发展迅速,其间不乏各种乱象,随着金融监管日益严格,将会对网络信贷产生重要影响。存量业务会受到监管政策的限制,不合规的业务面临退出,信贷产品允许的创新尺度同样由监管部门把握,这些都为存量管理和未来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同时,由于网络信贷的发展时间相对较短,监管方面难免存在漏洞,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空隙从事“洗钱”等行为,为信贷机构执行监管政策和内控合规增加了难度。

  网络信贷业务还存在法律风险。网络信贷机构保存着大量的客户信息,包括涉及到客户身份识别的一些敏感信息,比如身份证号、面部肖像、指纹等,一旦泄露被用作非法用途,法律后果十分严重。除此之外,客户的消费、社交、浏览记录等信息均具有商业价值,未经客户授权使用、转让或出售,容易引起投诉或法律纠纷。网络机构内部的制度建设如果不完善,不能对信息的流转进行有效监管和控制,留有人为操作的空间,就可能发生内部员工泄露客户信息的事件。

  网络信贷倚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但是新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可以提高效率、增加利润,同时也会给机构带来技术风险。网络黑客入侵、数据库和服务器漏洞等一直以来都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而金融类机构既掌握大量客户金融数据,更储存电子账户资金,因此历来都是网络攻击的重灾区。由于网络金融犯罪不受时间、地点限制,作案手段隐蔽,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趋势,往往是高智商、高学历人群,更形成了黑色产业,进行集群式犯罪。同时,网络信贷机构内部也发生过系统操作、管理人员等的内部犯罪的案例。因此,网络信贷机构在自身安全管理、内控合规、网络安全技术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加强,以防范风险。

  加强对业务模式创新的管控

  总体上看,我们探讨的B2C模式的网络信贷,主要涉及到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已经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潜在风险仍在合理范围。但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和业务模式的不断创新迭代,也给监管者提出新的课题,需要及时跟踪研究,并适时建立监管制度。具体而言,对持牌机构的网络信贷监管,有以下几个值得关注的方向:

  首先,应该平衡好稳定与创新的关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网络信贷一直在进行产品和技术创新,平台、机构间相互合作,拓展渠道、打通场景的同时,也会带来潜在风险,监管者要在鼓励创新与金融稳定之间做出权衡,其目的应该是保证行业的健康成长、拓宽行业的发展空间,同时还要着力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避免金融风险的积聚和爆发。

  其次,应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对于金融部门,征信体系是其重要的基础设施,完善的征信体系能够给网络信贷机构提供重要的客户信用信息,降低获客成本;同时征信体系的数据还可以进一步支持信贷资产标准化、证券化的发展。对于网络方面,信息通信技术和数字化都是亟待完善的设施。在中国,很多县级以下的地域,互联网发展还十分初级,数字化程度严重不足,科技教育和金融知识普及远远不够,这直接制约了网络信贷业务的进一步下沉。

  第三,要加强对业务模式创新的管控。随着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在各自领域的专业化发展,其各自在自有客群和场景积累了大量数据和风控经验,促使了网络借贷“生态系统”的出现。这种生态系统可以由一家机构为核心,而综合性金融集团、大型互联网电商和风控、投顾等科技公司则输出数据、模型和科技力量,为其获客和风控环节“赋能”。这种业务模式固然可以充分发挥不同机构的比较优势、减少业务短板,但是,一方面,输出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效本身就存在疑问;另一方面,这种外包合作存在固有的道德风险,有些机构不仅有第三方协助风控和获客,还引入其他机构提供担保和增信,更可能导致风险蔓延。监管对于这种基于网络信贷的业务模式创新,不仅要着眼于产品维度,更要注重“生态”层面的把控,要对各类持牌机构之间的合作模式、各机构开展网络信贷业务可以进行的业务创新制定明确的政策框架,出台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通过顶层设计协调网络借贷的业务模式创新。

  最后,监管部门应强化自身监管能力,尤其是加快监管科技建设。监管科技的本质绝不是“刻舟求剑”式地管住既有机构和产品,而应该是科技认知和手段与业界同步,与金融活动相呼应,形成良性互动。监管部门可以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展开合作。这种合作的模式,既可以节约成本,又有助于构建全面、统一、高效的监管科技系统。(编辑 欧阳觅剑)

责任编辑:杜琰 SF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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