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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盗刷案的离奇判决:储户存钱时未收到短信提醒竟然还要担责
来源:法制日报
记者近日从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新型银行卡“盗刷”案件,该案与常见的利用“复制卡”完成的银行卡盗刷案件不同,犯罪嫌疑人是通过伪造受害人身份证在异地办新卡,同时挂失受害人手机号,让受害人接收不到银行的金额变动提醒短信,难以察觉银行卡被盗刷,进而实施盗刷行为的案件。
该案原告吕某于2015年在被告工商银行某支行开立了一张借记卡,并开通了电子银行业务,预留了手机号,办理了余额变动提醒业务。2016年11月29日,案外人持伪造的原告身份证于异地某工商银行支行申请办理新的借记卡,因银行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未发现身份证系伪造,故通过其申请,并修改了原告留存的个人基本信息和手机号。
案外人随后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以电子银行将旧卡内金额转账到新卡中,并以各种方式支取、盗刷了原告旧卡内共20余万元的存款。
此外,案外人还在盗刷开始前一天挂失了原告手机号,原告第二天到电信公司询问原因无果后就解除了相应挂失,且未作多想,继续使用该手机号,但该手机号之后就未接收到工商银行发送的任何款项变动信息。
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基于与开户行有效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可直接向开户行主张赔偿违约损失。根据本案查明事实,银行对原告存款被盗刷存在审查不严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然而,原告预留银行的手机号被案外人挂失后另设,不能收到银行的存款金额变动提醒,其对于案外人盗刷存款不知情虽情有可原,但其在明知自己有两笔大额劳务收入款项存入时未收到短信提醒、仍未引起警觉并及时查询资金变动情况、采取挂失等止损措施,故对损失扩大部分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银行承担主要责任,向原告赔偿大部分损失,原告自行承担小部分损失。宣判后,该案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维持本院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杨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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