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通案:失职的代价

中恒通案:失职的代价
2018年05月09日 11:56 英大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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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恒通案:失职的代价

  文|林海

  当前,相关部门对证券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极小,很多严重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仅仅60万元,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严重不平衡,从而导致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计代价,铤而走险。

  虽然说,每一支问题股票背后,不一定会有类似的“套路”,但是每一起案件背后,都一定有个失职的中介机构。

  不久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恒通(福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通”)欺诈发行债券一审作出刑事处罚,这是继圣达威案之后,又一起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商业受贿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行为”,对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以及受托管理人申万证券公司(已更名为申万宏源证券)作出刑事判决。因参与债券欺诈发行而被刑事处罚,这还是资本市场第一例。

  粉饰财报:中介机构真不知道?

  2012年6月,全国首单中小企业私募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问世。这款产品的初衷,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丰富企业直接融资途径。中恒通发债的初衷,自然也是希望通过这一渠道解决资金困难。

  2013年上半年,中恒通董事长卢汉某(原法定代表人)开始联络券商、融资顾问、担保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他经人介绍与申万证券公司的边某某相识,经协商后决定由申万证券承销中恒通私募债券。边某某介绍了发行债券的基本要求。卢汉某则向边某某介绍了中恒通公司发行债券的目标规模(1亿元以上)和公司实际财务情况。

  根据中恒通的实际财务情况,当时其并不具备发债的要求。因此,几方商议之后,决定粉饰财报以达到发行条件。然而要调整中恒通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等主要内容,还需要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操作”。

  于是, 2013年8月至10月中恒通公司聘请利安达负责中恒通公司审计项目。会计师进场后,卢汉某对他们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将中恒通巨额账外收入记入营业收入,二是将卢汉某的捐赠转成资本公积从而降低负债率。

  与此同时,中恒通公司还向会计师隐瞒了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等事实,并提供了虚假的账外收入材料、股东会决议等。根据卢汉某的“指示”,会计师根据上述材料调整了中恒通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资本公积,从而出具了虚增中恒通公司营业收入5.13亿余元、利润总额1.31亿余元、资本公积6555万余元的标准无保留的1289号审计报告。

  从结果来看,会计师在明知中恒通账外收入缺少相关合同、征询函、缴税材料,按审计要求无法进行审计调整的情况下,仍将上述账外收入记入营业内收入,已经构成了违规操作。另外,会计师在处理捐赠转资本公积一事上,也未按审计准则要求对该项内容进行核实,而是完全听信了卢汉某的“一面之辞”。 随后,承销券商以这份财务报告为基础,出具了《中恒通公司非公开发行2014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最终,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恒通公司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非公开发行两年期“14中恒01”“14中恒02”私募债券共计1亿元。

  监管背后:“看门人”是否尽责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2015年12月,中恒通公司财务状况异常,出现违约情况。2016年9月,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裁定中恒通公司破产重整。

  还不上债,自然要追究责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发行人作出一审判决,中恒通公司、卢汉某等人犯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以及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单位退赔投资者投资款项。

  有意思的是,受到处罚的除了发行相关方外,还有本该承担起“看门人”职责的中介机构。

  具体来说,由于作为承销券商工作人员的边某某2014年8月利用其姐夫的账户非法收取卢某支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对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定其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相比之下,会计师事务所表现出了“强烈的求生愿望”。利安达的会计师在得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恒通涉嫌欺诈发行债券后,多次组织有关人士商议,并调去了此前的底稿进行自查。在重新整理征询函统计表等程序性材料后,更换了《签发单》等内部审核表,还就审计过程等内容进行了串供。然而,这些掩饰手法并没有能逃脱审判。法院判决,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共4人因犯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缓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五万至十万不等。

  包括中恒通案在内,近期已经有三起私募债欺诈发行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两起分别是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及浙江圣奇运动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欺诈发行私募债券案,分别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这些案件被宣判将对债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对于维护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将有力促进债券市场的长期规范发展。

  有市场人士表示,法院对中恒通案的判罚,对于促进中介机构人员切实承担起证券市场“看门人”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是刑事威慑,另一方面是从监管要求上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对于债券发行应当履职尽责。1月初刚刚修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向中介机构下发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这一有关债券中介服务的监管新规贯彻了从严监管的要求,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禁止发行债券时限进行了延长,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

  此外,进一步加强了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要求,对于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且未能落实整改的,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现在负面清单增加上述要求。这就进一步加强了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于私募债发行的“把关”重任,而不是辜负投资者对整个资本市场的信任。

  惩前毖后:违法成本不应设限

  不久前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再次呼吁,应当修改刑法,加重欺诈发行犯罪刑罚力度。

  的确,当前国家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极小,很多严重违法行为的“顶格”处罚仅仅60万元,违法成本和违法收益之间严重不平衡,从而导致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计代价,铤而走险。证券市场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欺诈发行等行为屡禁不止。

  以欺诈发行罪为例,按现行《刑法》第160条规定,最高刑期仅为5年,最高罚金为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这一处罚存在着刑期偏短、罚金与犯罪获益不相匹配等问题。再从配套惩处制度来看,《证券法》对欺诈发行的罚款上限为60万元或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的5%,这也远低于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同样,配套的行政处罚措施惩戒效果不佳,也难以填补刑罚力度不足的缺失。

  相较而言,美国市场的天价罚单就让人不敢越雷池一步。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证券欺诈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判处不超过20年的监禁或处以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金,或两罚并处;非自然人则应处以不超过2500万美元的罚金。加上极为发达的集团诉讼,使得在美国资本市场,欺诈发行或财务造假,协助他人欺负发行或财务造假,都有可能倾家荡产。安然、世通公司的轰然倒塌就是最好的样本。

  值得学习的是,在每次重大违法犯罪事件发生后,美国资本市场除了断定谁是受害者、谁应负责之外,还通过采取制定新的证券监管法律等措施防范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针对前面说到的安然事件,美国2002年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针对全球金融危机,2010年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并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额外权力,如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制裁、宣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并强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等。借鉴境外经验,或许我们可以对中介机构制定更严格的法律责任。如果那些理应秉持公平公正立场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也参与甚至主导财务造假,应当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对投资者进行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甚至应当市场终身禁入。因为,对他们的信任才是投资者决策的前提。唯有他们真正勤勉、中立、正直,才能维护值得投资者信赖的中介行业形象,重塑资本市场的健康信心和良好诚信。

责任编辑:谢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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