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风暴接连袭来 刘明康部署四大行风险自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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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16日 15:49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韩瑞芸 北京报道 监管风暴接连袭来。银监会显然已不停留于传统的“自上而下”的监管方式,多次会议均严令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风险防范的自我检查。 4月12日,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第三次会议召开。除出差在外的工行行长
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传达了国务院有关领导关于银行案件风险防范的指示,对四大行风险自查的工作作了具体部署,并提出相关要求。 据银监会人士透露,此次会议的目的,在于总结银行风险防范的整体措施,从立法上规范金融大案要案的处理。而在此之前,一些违法违规案件发生后,由于尺度不明,在责任人的处理上有过轻或不当之嫌。 作为银行改革的要义所在,“加强内控”再度成为本次会议的主题之一。银监会督促四大行尽快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要完善用人机制,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机制,加强董事会在人事方面的话语权。 数月来,中行“高山案”、建行“张恩照事件”、农行“内蒙古案件”的相继曝光,引起了各界对银行业的空前关注;而在以往,这些问题往往不为外人所知。正是考虑到这种状况,银监会有关领导在会上提出,应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监管部门,哪些可以说,哪些不便披露,须从制度层面给出明确的法规界限。 刘明康部署完毕后,四大行专门汇报了最近以来的风险自查情况。 此轮风险自查由银监会主管国有商业银行的监管一部发起,早些时候的2月5日和3月15日,已经分别召开了两次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其间特别强调,银行机构要重视合规性监督、行务公开、账外经营等13项有关风险防范的日常工作。 “当前,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银监会在一份公开措辞中称,一些银行机构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或者对制度执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对不执行制度规定者查处不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大案、要案屡有发生,导致银行大量资金损失。 这两次会议上,为防范银行风险,就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开展,银监会作出了相应的三个部署: 首先,责成各家银行对已发生的案件,立即组成专案调查组,严肃查处已发生的案件。 其次,责成各家银行建立案件责任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长负责制,开展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大检查,以此防范银行案件发生。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也将严格督促商业银行认真抓好案件治理工作。对于工作不力,案件多发的行实行严格问责,并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银监会将抓紧研究银行案件发生的重大管理制度,乃至体制改革的措施和有效监管措施,努力从根本上遏制各类案件的发生。 与此相应,在近日的多项文件中,银监会均“严格要求商业银行采取坚决措施,把案发率控制住,降下来”。而在严令四大行进行风险自查的同时,银监会的直接监管力度亦在加强:4至6月间,银监会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贷款分类偏离度、个人消费贷款、清理后的土地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等重点业务的专项检查;6至10月份,现场检查四大行的海外机构。 (本报将持续关注此轮“四大行风险自查”的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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