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韶华:我国消费信贷领域法律相对落后

张韶华:我国消费信贷领域法律相对落后
2018年07月02日 14:39 新浪财经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韶华 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韶华

  “第二届金融科技与金融安全峰会暨‘番钛客2018’金融科技双创大赛启动仪式”于6月28日在北京举行。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副巡视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张韶华出席并演讲。

  以下为现场文字实录:

  尊敬的贾老师,尊敬的贺区,尊敬的刘院长,各位领导,各位嘉宾,今天非常荣幸来参加咱们这个峰会,我来到海淀很亲切,四年前我也是在海淀挂职区长助理,当时协助孟区分管金融和科技,所以我觉得契合度还是蛮高的。科技可以促进普惠,促进安全,促进透明,带来创新,给金融插上翅膀。但是我们也看到,科技的发展也会带来金融风险,比如说互联网金融风险需要整治,还有就是有一些大面积的信息泄露、数据泄露问题,值得大家关注。

  今天我主要围绕着金融科技的法律规制谈一谈相关的问题。第一个就是金融科技和数字金融方面的问题,我用了两张照片,一个是奥巴马在椭圆形办公室戴上了VR眼镜,体会科技发展。另一幅图用了我们老行长周行长的照片,快70岁的他换上了Iwatch手表。记得王忠民老师说过,AI in All,All in AI。金融科技发展潮流不可阻挡。金融领域大家都在关注数字金融的一些发展,我们看到了一些虚拟币的暴涨暴跌,也看到了ICO不规范发展。央行现在考虑发行法定数字货币。为了区分法定数字货币和一般的虚拟货币,我们提出CBDC。我们所说的数字货币,更强调他的法偿性。大家可能会问,虚拟币到底是什么性质?国际上包括美国、日本都在关注这些问题,近期有一些案例发生,也有法律调整,美国司法部开始介入,起诉一些所谓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大家回到经济金融学基本理论去看,货币到底是什么?实际上,货币也是一种虚拟泡沫,有人愿意接受,相信货币背后的故事,有国家、区域信用在里面,货币才能通行。但是,我们一定要把虚拟币、加密“货币”和法定数字货币区分开来。

  国外对于ICO很关注,通常把ICO纳入到证券监管部门去监管。我们现在对一些领域都比较含糊,包括P2P我们把它划到了银保监会去监管,但在国外恰恰认为他是按份额进行投资,基本上由证券监管部门去监管。

  至于沙箱监管,国外都是从法律角度对科技创新做出一些让步,通过规避法律允许科技发展。在一个特定的区域里,可以不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可以有一些突破,实际上是咱们讲的“试点”。试点一旦在一个小的区域里不成功,可以马上停止。2016年,以英国、新加坡等国为代表,沙箱监管进展特别快,我国台湾地区还曾经在去年是你出台番钛客创新实验条例,这都是相关的立法动向。近期,我国对一些互联网金融领域进行整治,主要针对现金贷、ICO、虚拟币等方面。我就不多介绍了。监管政策调整很快,2015年鼓励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2016年迫于形势立即开始了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现在还在进行中。P2P备案刚刚决定延期。目前,各地都在出备案标准。我去调研了几个地方,大家都很头疼,到底怎么样的备案标准才合适呢?备到多少数量合适,市场接受多大风险度?大家没有一个共识。我们想通过课题研究,推动一个统一的备案标准出台。

  我们国家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过程中,基本都是通过政策频繁调整来进行,监管政策调整力度比较大,前后变化也非常大。互联网金融协会现在发挥自律监管的一些功能,在P2P、债务催收等方面针对会员单位部出台行业规范、自律公约、相关标准。但是,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会员数目前还是相对比较少的,如何加大覆盖面,加强监管、自律,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上海陆家嘴论坛上,银保监会的李均锋主任说,互联网金融不一定是普惠金融,普惠金融也不完全等于互联网金融,这个概念是对的。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科技的确可以促进普惠,谁也不能否定。科技他也可以促进信息透明度。但是,科技也是双刃剑,信用信息披露到什么程度,共享到什么程度,既要让大家充分了解到一个人的信用程度,也同时保护个人隐私,法律必须在中间取舍。

  政法大学的刘少军教授说,金融法体系必须全面调整。他说的很不客气,但是确实如此。如果总是通过政策调整,我们就很尴尬。在消费信贷领域,我国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阶段,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罗列了一下,就不多说了。在消费信贷领域,特别是对利率上限的约束都是在靠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出司法解释,大家以前都知道“四倍”的规定,从现在变成了24%,36%。但即便是36%,最高法院从来没有说是高利贷,是违法,只是说合同无效,当事人要求返还的必须返还。我们没有反高利贷法,居然靠一些领导亲自做金融消费者保护宣传:“两会”期间,楼继伟说,6%以上的回报率承诺,都是骗子。郭树清说,6%打个问号,8%有危险,10%你就别想收回本金了。法律相对比较落后,一般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行为。我们看到一些案例,前段时间新闻联播上播,一个人被列到失信黑名单里了,没办法坐飞机了,用他表哥的身份证去登机,结果被拦下。2016年1月,发改委、最高法院等44个部委出了一个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备忘录的通知。这种通知只是一种规范性文件,连规章都够不上,而规章在整个法律层级里,最高是宪法,然后才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很低,当你合乎法律法规的时候,法院是可以参照的,当你违反法律法规的时候是无效的。在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科技对金融有促进,金融也需要科技的翅膀,但是一定要让法律规制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一些创新之矛,我们可以暂时放宽法律之盾,但是一定要穿上监管的铠甲。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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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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