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解读子女护理假

用人单位如何解读子女护理假
2018年05月04日 13:47 《法人》

  用人单位如何解读子女护理假

  法律既然生效实施了,作为用人单位必须要积极适应,主动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合理利用管理手段维护用人单位自身利益,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不受影响

  文 律商联讯特约撰稿 苏文蔚

  根据全国老龄办发布的信息显示,截止到2018年3月底,我国已有八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了子女护理假制度,即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时,子女或赡养人所在用人单位应给予10~20天不等的护理假,且护理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个别省份除外)。这八个省市分别是福建、黑龙江、湖北、广西、海南、重庆、河南、广州。

  这则新闻虽然引发了部分媒体的关注,却并未引起用人单位的特别关注。其实对这八个省市的用人单位而言,子女护理假的实施对用工管理造成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对于子女护理假应当如何理解、适用,本文做简单的探讨。

  子女假的出台背景

  不可否认,中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据统计,2016年末,我国大陆60周岁以上人口已达23086万人,占全国人口比重16.7%,其中65周岁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全国人口比重10.8%,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是世界上唯一一个老年人口过2亿的国家。如何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特别是我国实行了30年的独生子女政策,目前第一代独生子女父母逐渐进入老年,养老问题愈加严峻。

  养老包含了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三方面,三者之中,老年人最缺乏的是生活照料,特别突出的是老年人失能或患病期间的护理问题更成为困扰诸多家庭的难题。正是基于这些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修正)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子女护理假政策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初衷既是为了落实《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为了2016年“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体现国家和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扶助,目前出台该项政策的八个省市中,除湖北、黑龙江两省外,其他六个省市,子女护理假仅适用于独生子女家庭,因此也称独生子女护理假。

  各地子女护理假规定比较

  八个省市中,最早出台子女护理假的是河南省,最晚的是广州市,政策生效实施最晚的是重庆市,各地规定的差异还是比较大的。

  从表1可以看出,各地在子女护理假的适用范围、请假条件、假期天数、假期待遇、法律责任方面,还是存在诸多不同的。

  1.适用范围方面,适用范围最广的是黑龙江,其次是湖北。湖北将护理假享受范围扩至所有子女,黑龙江则扩大到了其他有赡养、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其他六个省市都是将护理假适用范围限定在独生子女范围内。

  2.请假条件方面,分为四种情况:重庆市最为严格,要求必须是独生子女、父母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且需要二级以上护理;其次是河南、福建、广西、海南、广州5个省市均要求必须是独生子女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再次是黑龙江规定请假条件是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湖北省最为宽松,规定请假条件为老人失能或者患病住院。

  3.假期天数方面,八个省市规定从10天到20天不等。最长的是河南省,为全年累计不超过20天;湖北、黑龙江两省对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有所区分。黑龙江省规定,独生子女享有20天护理假,非独生子女享有10天。湖北则是独生子女享有15天,非独生子女享有10天。

  4.假期待遇方面,八个省市里,除湖北外,其他七个省市均规定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广州市还特别规定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湖北对假期待遇未做规定。

  5.法律责任方面,福建省规定有关单位、组织不按规定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其他七个省市未做规定。综合以上几方面的分析对比,可以看出,湖北省的子女护理假的适用范围最广,请假条件最为宽松,但护理假待遇没有规定,在放松员工护理假享受范围和条件的同时,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未规定用人单位在护理假期间必须给予正常出勤的工资福利待遇,有效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诉求。

  实施中的问题

  1.独生子女的理解和认定

  从各地的规定看,河南、福建、广西、重庆、广州、海南六个省市都是将护理假适用范围限定在独生子女范围内。湖北、黑龙江虽然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了独生子女以外,但是对独生子女给予的护理假期天数显然多于其他适用主体。那么对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独生子女的概念是具有特定历史阶段性的,通常是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父母未生育只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该子女可视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的认定应当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认定依据。

  2016年1月1日起,国家的独生子女政策废止,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国家提昌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因此,2016年1月1日出生的孩子,即使是一个家庭中唯一的子女,国家也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这个意义上分析,根据目前各地的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孩子,即使是父母唯一的子女,在河南、福建、广西、重庆、广州、海南,是无法享受子女护理假的;在湖北、黑龙江可以享受非独生子女护理假。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24条关于子女护理假的规定比较清晰:“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家庭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其他七个省市规定虽然并未明确,但我们理解不应当将独生子女的概念扩大到2016年1月1日之后出生的家庭唯一子女,除非后续国家或地方法规对此做出进一步的修正或补充。

  2.假期天数的认定

  目前各地规定都是采用了累计不超过10天(日)、15天(日)、20天(日)的表述,应当理解为自然日,而不是工作日。但由于是累计计算,因此,员工可以采取分开多次请假的方式,避开休息日、法定节假日,使自然日变成工作日。

  3.与探亲假、年休假的关系

  探亲假、法定带薪年休假都属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法定假期,这些带薪假期与子女护理假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互相替代?用人单位可否对员工使用探亲假(如符合休假条件)、年休假、子女护理假的顺序做出限制?对这些问题,国家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地方法规中均未做出明确的规制。

  4.用人单位不批准假期的法律责任

  正如前文分析,除福建省规定有关单位、组织不按规定支付独生子女护理期间享有工资福利待遇的,由人社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令限期给付外,其他七个省市对于用人单位不给予员工子女护理假或者虽给予护理假但未依法支付期间待遇的法律责任均未做规定,如果员工提出护理假申请,用人单位不予批准的,员工缺少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和救济措施。因此,从落地实施层面评价,子女护理假的落地实施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虽然很多人对子女护理假制度提出质疑,认为这种假期的设立是将人口老龄化的问题部分转嫁给了用人单位,将政府应当承担的医疗保障和护理责任转嫁给了用人单位,造成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的负担不断增加。

  但是法律既然生效实施了,作为用人单位必须积极适应,主动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管理制度,在遵守法律的同时,合理利用管理手段维护用人单位自身利益,确保正常的生产秩序不受影响。

  针对已经实施子女护理假地区的用人单位,我们建议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子女护理假的管理制度:

  1.假期申请和销假手续、提交证明文件、审批权限、流程。

  2.假期待遇。

  3.子女护理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4.假期使用中应遵守的纪律,如不得从事与护理患病父母无关的事务,不得借机外出旅游等。

  5.违规行为的责任,如员工存在请假手续造假、逾期不归、假期从事与护理父母无关事务等行为,用人单位应给予相应的处分。

  应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制定子女护理假管理制度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并向员工公示或告知。

  (作者苏文蔚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LexisNexis律商网《“蔚”风细语》专栏作者)

责任编辑:孙剑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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