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江这家开了4年的“乐高机器人中心”是假的?系刑法修改后全国首案

松江这家开了4年的“乐高机器人中心”是假的?系刑法修改后全国首案
2021年11月26日 06:12 媒体滚动

原标题:松江这家开了4年的“乐高机器人中心”是假的?系刑法修改后全国首案 来源:上观新闻

日前,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就上海赤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姚某假冒“乐高教育”服务商标案提起公诉。这也是今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国首例侵犯服务商标刑事案件。

服务商标作为服务品牌价值最浓缩的体现,代表服务的质量和声誉,其重要性不亚于商品商标。2017年7月起,姚某作为赤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本市松江区某商城内租赁店铺经营“lc乐高机器人中心”,从事教育科技领域内的服务。2021年3月至同年6月,姚某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假冒“lego”“lego education”“乐高教育”商标的《授权书》《乐高教育教练资格证书》等文件在店铺内展示,并将“lego”等商标用于店铺招牌、店内装潢、海报宣传、员工服装、商场指示牌等处,假冒乐高博士公司正规授权门店,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经审计,2021年3月至案发,赤某公司共收取培训课时费用人民币51万余元。

该案系全国首例,服务商标对应的“服务”本身没有物理载体,在认定“同一种服务”和服务商标的“使用”方面存在现实难题,检察机关遂采用“物理载体呈现加服务内容固定”分别比较的方法,来判别是否属于“同一种服务”。

一方面,检察官将被告单位在侵权店铺招牌、室内装潢、授权材料等处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商标进行对比;另一方面,通过权利人认定、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形式,比较两者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是否存在重合。

经审查,侵权人在店铺招牌等处使用权利人商标,服务内容均是向青少年提供科学知识、编程等教育,存在高度重合。综合“物理载体呈现”和“服务内容固定”的比较,最终认定为侵权人与“乐高教育”提供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

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公安机关仅以自然人姚某移送起诉,但“lc乐高机器人中心”店铺的经营主体以及伪造乐高教育授权书中授权对象均为赤某公司,应属于单位意志。为进一步查清单位收益情况,承办检察官就犯罪金额流向向审计机构提出建议。经补充审计,赤某公司收入的绝大比例均用于了单位经营。本案遂认定为单位犯罪,依法对赤某公司追加起诉。

栏目主编:王海燕

本文作者:​王闲乐

文字编辑:王闲乐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图片编辑:项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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