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怒诉昌河汽车隐瞒登记和质量缺陷 副总经理朱建怎么看?

车主怒诉昌河汽车隐瞒登记和质量缺陷 副总经理朱建怎么看?
2021年04月12日 14:39 运营商财经网

原标题:车主怒诉昌河汽车隐瞒登记和质量缺陷 副总经理朱建怎么看?

运营商财经网 实习生李韦嘉/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获悉一份裁判文书,江西昌河公司和中科公司及经销商鼎得润销售中心因为被起诉“隐瞒出售曾经登记他人名下且质量有问题的车辆”而诉至法庭,本案二审已于2020年8月7日判决完毕。

新购买车辆曾被登记他人名下 方向盘和刹车也频出问题

裁判文书显示,车主崔某某于2019年8月18日在鼎得润销售中心购买昌河牌汽车一辆。但在使用过程中,崔某某发现车辆启动后方向盘和车辆抖动,刹车颠簸失灵,且车辆登记证上在崔某某之前还登记过另一名车主。隐瞒登记过的事实又销售存在质量瑕疵的车辆,已经构成欺诈,车主表示很生气。

为获取新能源汽车补贴 中科公司先行给汽车登记“户口”

一审法庭查明,涉案车辆是中科公司与昌河公司合作生产的,而鼎得润销售中心是中科公司授权的经销商。车辆之前登记过是为了获得国家对新能源汽车的销售补贴,所以中科公司在2018年12月24日将生产的电动汽车出厂时登记在了其公司员工冯某某名下。

2019年8月22日,鼎得润销售中心提供给崔某某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份。崔某某购买车辆后,在使用过程中向鼎得润销售中心提出车辆存在质量问题,鼎得润销售中心向中科公司反映,经中科公司检修人员检车认为不属于质量问题。

隐瞒登记信息造成后果并不严重 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一审法庭认为,被告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被告又不能证明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所以允许原告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物,鼎得润销售中心需赔偿损失。

原告主张鼎得润销售中心恶意隐瞒车辆之前登记他人名下及车辆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构成消费欺诈。一审法庭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隐瞒车辆存在质量瑕疵的事实,所以不予认可。而关于隐瞒曾经出售登记过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这种信息并非合同签订的质量性能用途等重要信息,也没给被告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对此主张不予认可。

一审法庭判定本案系因产品质量瑕疵导致的赔偿请求纠纷,并非因产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纠纷,所以对原告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不予支持。

一审法庭最终判定,原告退还车辆,被告鼎得润销售中心返还购车款51500元并赔偿保险费1432元,双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存在消费欺诈行为,要求撤销合同、被告按照购车款3倍标准赔偿原告154500元,以及要求昌河和中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一律不予支持。

二审再次上诉 生产商昌河公司与中科公司都需承担责任

原告崔某某对一审判定结果并不满意,重新提起上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购车款,保险费以及三倍赔偿损失。

鼎得润销售中心回应,因为我方与中科公司的关系为代理关系,本案涉案车辆销售后的法律后果依法不应由我方承担。与中科公司签订了《经销商合同》,依据合同的约定,代理后果依法应当中科公司承担。

中科公司和江西昌河公司回应,车主崔某某与鼎得润销售中心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公司与鼎得润汽车销售中心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但是与车主崔某某未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公司主张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因为当时关于方向盘抖动和刹车失灵,中科公司检查过并不存在问题。

二审法庭认为,就隐瞒产品质量瑕疵和曾经登记过这一事实,二审与一审认定一致,三倍赔偿并不合理。但昌河公司和中科公司曾在一审中主张,如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二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最终判定,由鼎得润汽车销售中心,江西昌河公司和中科动力公司退还车主崔某某购车款51500元和保险费损失1432元;崔某某退回案涉车辆。其他诉求驳回。

昌河副总朱建怎么看?

资料显示,朱健现任江西昌河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不知道,他怎么看待这件事?

(责任编辑:李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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