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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并购重组高峰论坛10月29日(下午)(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2日 15:29 新浪财经

  这个案例非常典型,首先先签定协议,然后进去以后就发现大量问题,比如说人员,在2003年民营企业买90%股份的时候,大家都知道国有企业改制对员工进行劳动补偿,对他们进行安置,没有安置法律风险永远都存在,及时是我们从法律上来说,民营A公司以前没有安置,并不表示这一次要安置,因为资产就在那,职工就靠这些资产,靠着公司吃饭,不可能不找你,这样大的风险必须得在原来改制过程当中都应当有,他们没有做。这一块会给他带来多大风险,几乎是他风险的一半,因为职工有1800多人,而且是一个老国营企业,按平均工作年限20年计算这是多么大的数字,这是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很可笑的是他们那所有国有企业改制,从来就没有把土地做出让处置,大家都知道只要是改制过程的公司,是不能享受国家土地划拨政策,享受划拨政策要有一定程序和条件。而且就这个问题也非常重要,如果我们接手这个公司,有很长时间要应付外面资产索赔,当然资产索赔如果给我们充分的条件去设计,我们还是能够规避别人的追索,这不是无成本,需要组织很强大的律师专班,专门应付这个事情,因为法律上规定债权人有撤销权,所以必须要组织律师专班来应付资产安全性问题。刚才我所说土地问题,它为什么这么重要?因为企业发展必须要靠持续融资,我们现在所讲外资并购这种融资,或者首发上市融资,在经营方面,有流动性的资金,这些资金来源于依靠自身公司造血能力,自身造血能力来源于土地,你的土地如果是划拨土地,全国没有一家银行会给你贷款,生产力运营资金从哪来,这是非常重要的问题。还有大股东,接手我们这家公司很有实力,但是有实力也要做财务安排,能够自身造血能力融到流动资金,如果放弃对他来说是大的失策,这个问题对他来说是大的风险。当时我们计算了一下,他要在三年之内扭亏为盈,实际上股权转让款是3700多万,但是如果在三年之内达到扭亏为盈的状况要付出3.7亿,所以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不生效,这都已经不是问题。因为如果我一旦接手,我要么把它卖掉,如果要做还要自身投资3.7亿,这样会把自己本体拖垮,这也是重大问题。

  资产问题我也说过,因为刚才讲的背景,民营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把这个公司搞千疮百孔,最大对比担保是5亿,而整个公司总资产才两个多亿。这种情况下,在国内搞并购,地方政府不管这个企业有国有成份还是没有国有成份,刚才天津孙先生跟我说,政府主导地位太强大,我非常赞同这一点,为什么?在国内并购无论它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参股,还是国有控股企业政府地位非常强大,因为什么?因为这个企业在当地是当地税收来源,是当地人员安置重要措施,即使你是民营企业搞垮也不行。大家都知道德龙,出事以后新疆政府上下奔走,只是因为新疆政府没有能力把它保下来,如果能保下来相信不是这样的状况,但是对一般中小型并购来说,地方政府足够强大,所以我们在做并购过程当中,很多情况下都要依赖于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况且我们说并购里面要内查和外调,靠律师拿律师证根本查不出来,这大家都知道,律师拿律师证去查,即使到工商局,《公司法》也规定,工商资料应该对外界公开,但是不行,工商局就自有一套,到现在也没改掉,仍然要求律师拿一个律师证,去了以后还不行,还要立案通知,这都不可能有的事。所以没有政府的支持,外调基本不可能,但是你做并购过程当中,光有内查没有外调这个项目我劝大家不要做。外调过程当中也会遇到来自政府阻力,比如山东案例,这个案例爆发的问题非常全面,强行接管公司以后,签订这样股权转让协议,大家都会知道,会是在什么样的环境下签订,这种签订程序是否合法,这些东西都是需要考虑的范围,这种要考虑他的时候,肯定开始不会考虑到,那么需要内查外调才能发现,我们怎么发现?我们在去工商局调查的时候,恰恰把这一段给审掉,不给你,然后我们经过一个星期到十天斗争,才终于把这一段拿下来,表面上文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深层次问题还是有很多。所以我说这个案例暴露问题是很多,所以我把它拿过来做一个讲解。

  上面这个案例还有一点,先签协议后尽职调查会造成什么后果?后果很严重,当时A公司老板跟对方市长喝着酒,就签了,副总给我打电话,我说没查不能签,他说要签。我说为什么要签?他说他已经同意了,就这样的状况。我说不能签,后来他说那不管,反正你看一下这个合同,然后给我发过来,我说我看可以,但是我要给你提意见,至于你要签责任不在律师。后来我给他提建设性意见,要求他把股权转让款加括号,后面加活动条款,以

审计评估后的资产为准,这样对方还是不同意,政府非常强势,因为当时有一家外资来收购,还有一家在行业排名前几位来收购。我们从个头人,从企业自身实力上来说,我们比不上那两家,但是最后为什么选择我们?因为我们老板敢拍板。我说的有时候从战略上看到机会,你别无选择。我老板幸运的是他还是把中介机构派进去,人民进行审计和评估,他后面确定一点,他在正式转让合同里面全部都是按照法律条文确定的价格、数量、时间、过户日期全部是确定的,但是他跟政府有一个会谈纪要,意思是你来审计,差多少资产政府想办法把所需要的资产补给你,这是基于对政府的信任。我们要利用这种信任,幸运的是把中介机构派进去,律师通过很艰苦的努力,终于又哄着政府签了补充政府,把原来正式协议里面股权转让价格,我所讲的要加括号的内容加进去,这样使得股权转让协议成为不确定的,或者说效率待定的协议。原来股权转让协议签订非常重的违约金,有了我们补充协议以后,违约责任目前可以免除,因为项目已经终止。不然地方政府忙完他的事以后,他还可以起诉你,所以说这个风险比较大。

  但是下面这个案例,买方收购方不是那么幸运,现在先讲一下背景,五年前青海机电,下面有一个轻工厂,经营不善一直在亏损,青海机电用脱壳的方式,把比较优质资产拿出来另外设立公司,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这种方式都起不了任何作用,特别是在规避债务方面起不了任何作用,轻工机械就是一个有限公司,2001年的时候就是五年前,天津鼎盛是机械工业部下面的天津天工院下属的国有控股企业,当时因为在行业上有关联性,双方通过高层进行沟通,就达成一种协议,由天津鼎盛由承载式的方式把轻工资产承接,轻工厂这边还有土地、资产,就进行破产拍卖,然后拍了800万给天津正钢。后来签协议,不知道当时谁说了一句,意思是800万这么大厂就卖给你,就写成3200万,现在就争议这个问题。最后经过一两年经营又组成一个公司,就是我们所指这几条直线,天津正钢15%,青海正机11%,青海机电11.8%,天津鼎盛29.7%,又组成了这样的股份公司,是为了上市做准备。但是他们为什么失败,他们直接进去接管,他们就没有做过尽职调查,现在一直经营都不是很好,而且他们同样存在土地资产是划拨的问题,这种情况是双方和议,本来山东这个案例,我们A公司领导人他也不愿意做出让,是我们律师坚持要做出让,我说你这个企业,收他你要发展,首先自身融资问题要解决。第二,不做出让,就是重大法律障碍,以后再去做其他融资,比如你到银行要发行债券,如果要去证监会发行股票去海外上市,这都是重大法律障碍。像原来青海机电这种案例,肯定是他们自己和议,免得去交出让金和其他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天津鼎盛这样大的公司,一个人独立支撑肯定不容易,我需要政府的一些支持,但是最后不行,而且当时政府承诺划一块资产安置职工也没有安置,现在到了五年后的今天,从2003年、2004年开始,在国际上人民币升值背景下,国内房地产持续走高,就会有重新的利益分配问题,我想大家都知道,很多老国有企业所站位置都是黄金地段,目前当然这是公开资料上说的这是利益驱动,青海就把天津这方赶走,强行接管,接管之后还向青海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返还财产3200万,实际上花的是800万,青海机电要求返还财产,天津正钢说要给3200万,里面搅成一团粥,因为当时没有评估,没有做法律尽职调查就直接接管,那时资产是什么样的状况,没有人知道,没有谁能判断这个案子。如果哪个法官把它判下来,我佩服他的胆量,当然可以搞和解,调解类似的方式,但是明确的判决书这样判决肯定做不下来,因为没有任何证据。这个诉讼案也是我们大成律师诉讼部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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